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調查局三等 111年 [資訊科學組] 綜合法政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兩岸關係、英文)

第 26 題

若有對夫妻,其中一方是臺灣地區人民,而另一方為中國大陸地區人民。請問其結婚或離婚的效力將以何地的法律為準?
  • A 大陸地區之法律
  • B 臺灣地區之法律
  • C 依照妻子一方所屬地區的法律
  • D 依照丈夫一方所屬地區的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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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一項法律行為涉及兩個不同制度的地區,且其中一方是我們的國民,為了確保該國民在本地法律生活的一致性與公共秩序,你認為司法機關通常會傾向優先適用哪一方的法律來裁定其權利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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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測驗兩岸人民婚姻關係的準據法。根據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53條規定:「夫妻之一方為臺灣地區人民,一方為大陸地區人民者,其結婚或離婚之效力,依臺灣地區之法律。」由此可知,當夫妻雙方分別為臺灣地區人民與大陸地區人民時,其結婚或離婚的法律效力,一律以臺灣地區之法律為準據,並不會因為性別而依據妻子或丈夫一方所屬地區的法律決定,也不適用大陸地區之法律。因此,選項 B 符合法條規範,為本題正確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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