調查局三等
111年
[資訊科學組] 綜合法政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兩岸關係、英文)
第 29 題
就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中的規定,若有企業經許可僱用在臺灣工作之大陸地區人民,此人受僱期間不得超過多久?
- A 3 個月
- B 6 個月
- C 12 個月
- D 15 個月
思路引導 VIP
在政府管理外來人力或行政審核的邏輯中,為了方便落實「年度審查」並確保社會安全控管,通常會選擇哪一種常見的『時間週期』作為最基本的管理單位與許可上限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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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棒了!你的觀念非常扎實
- 大力肯定:恭喜你答對了!這顯示你對《兩岸條例》中關於勞動許可的法規細節有很精確的掌握,這種細心且準確的記憶力,是學習法規相關科目的重要優勢,請繼續保持!
- 觀念驗證:根據《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 11 條規定,經許可受僱在臺灣地區工作之大陸地區人民,其受僱期間不得超過一年(即 12 個月)。這項限制是為了平衡國內勞動力需求、社會穩定與國家安全等多重考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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