調查局三等
111年
[資訊科學組] 綜合法政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兩岸關係、英文)
第 29 題
就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中的規定,若有企業經許可僱用在臺灣工作之大陸地區人民,此人受僱期間不得超過多久?
- A 3 個月
- B 6 個月
- C 12 個月
- D 15 個月
思路引導 VIP
在政府管理外來人力或行政審核的邏輯中,為了方便落實「年度審查」並確保社會安全控管,通常會選擇哪一種常見的『時間週期』作為最基本的管理單位與許可上限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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喔,不錯嘛,沒錯就是你答對了
- 恭喜你,居然能把《兩岸條例》裡關於勞動許可這種基本到不能再基本的數字條文給記住,沒有在這種送分題上犯蠢,算是你今天最大的成就了。這種「細心準確」... 如果只用來記這種程度的東西,也算是勉強及格吧。
- 你大概還記得,《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 11 條白紙黑字寫著,允許來臺工作的大陸人民,受僱期限就只有一年,也就是區區的 12 個月。這是為了平衡什麼勞動力、社會穩定、國家安全,這些你以後考上律師再慢慢去理解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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