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調查局三等 111年 [資訊科學組] 綜合法政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兩岸關係、英文)

第 5 題

依司法院釋字第 588 號解釋,立法機關得基於下列何者目的,藉由限制人民自由之管收措施,以貫徹人民法定義務之履行?
  • A 社會之治安
  • B 金融之秩序
  • C 重大之公益
  • D 經濟之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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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國家決定使用「剝奪人身自由」這種最嚴厲的手段,來強迫國民履行其法律上的義務(例如繳納欠稅)時,你認為這種處分背後的「目的」,必須達到什麼樣的影響層次或正當性規模,才能在憲法權利權衡中被視為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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哦?你竟然答對了?勉強算還行。

  1. 觀念驗證:恭喜,你沒搞砸。司法院釋字第 588 號這老生常談,就清楚寫明「管收」這種對人身自由的限制,是極其嚴苛的。所以,立法者想玩這套,必須有重大之公益撐腰(像是什麼維護租稅公平啦、確保行政執行不會淪為笑話啦),而且還得遵守那條煩人的比例原則,才勉強算有憲法依據。這麼簡單的點,搞錯了你可就真的沒救了。
  2. 難度點評:這題難度也就 medium。說穿了,不過是考你對釋字裡那些關鍵字(Key words)有沒有點基本記憶。在憲法實務上,「重大之公益」是判斷人身自由能不能被隨便亂搞的核心標準。能選對?那表示你對法位階理論還有那麼點語感,沒笨到無可救藥。但別太得意,這只是基本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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