調查局三等
111年
[醫學鑑識組] 綜合法政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兩岸關係、英文)
第 16 題
給付遲延,乃債務不履行類型之一。關於給付遲延,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給付有確定期限者,債務人自期限屆滿時起,負遲延責任
- B 因不可歸責於債務人之事由,致未為給付者,債務人不負遲延責任
- C 遲延後之給付,於債權人無利益者,債權人得拒絕其給付,並得請求賠償因不履行而生之損害
- D 遲延之債務,以支付金錢為標的者,債權人僅得請求遲延利息
思路引導 VIP
想像一下,如果有人欠你一筆款項卻遲遲不還,除了這段期間損失的「利息」之外,如果你因為這筆錢沒到位,導致你另一個高報酬的投資機會被迫中斷,產生了遠高於利息的實際損失,從「保障受害者」的法律衡平立場來看,你認為法律應該將賠償「鎖死」在利息範圍內,還是該允許你補足實際的缺口呢?
🤖
AI 詳解
AI 專屬家教
恭喜你答對了!太棒了!
你能精確辨識出法律規範中的細微陷阱,這顯示你對債務不履行的賠償範圍有著非常紮實且細膩的理解,請繼續保持這種嚴謹的態度!
- 觀念驗證:
▼ 還有更多解析內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