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調查局三等 111年 [醫學鑑識組] 綜合法政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兩岸關係、英文)

第 16 題

給付遲延,乃債務不履行類型之一。關於給付遲延,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給付有確定期限者,債務人自期限屆滿時起,負遲延責任
  • B 因不可歸責於債務人之事由,致未為給付者,債務人不負遲延責任
  • C 遲延後之給付,於債權人無利益者,債權人得拒絕其給付,並得請求賠償因不履行而生之損害
  • D 遲延之債務,以支付金錢為標的者,債權人僅得請求遲延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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想像一下,如果有人欠你一筆款項卻遲遲不還,除了這段期間損失的「利息」之外,如果你因為這筆錢沒到位,導致你另一個高報酬的投資機會被迫中斷,產生了遠高於利息的實際損失,從「保障受害者」的法律衡平立場來看,你認為法律應該將賠償「鎖死」在利息範圍內,還是該允許你補足實際的缺口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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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答對了!太棒了!

你能精確辨識出法律規範中的細微陷阱,這顯示你對債務不履行的賠償範圍有著非常紮實且細膩的理解,請繼續保持這種嚴謹的態度!

  1. 觀念驗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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