調查局三等
111年
[醫學鑑識組] 綜合法政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兩岸關係、英文)
第 20 題
依現行民法規定,有關選任未成年人之監護人的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 A 未成年人 A 若已結婚,即使無父母或父母均不能行使親權,毋須為其設置監護人
- B 父母若到都市工作賺錢,將未成年子女 A 交由故鄉的祖父母照顧,可以書面委託祖父母就特定事項行使監護職務
- C 最後行使、負擔對於未成年子女 A 之親權的父或母,得以遺囑指定監護人
- D 未成年人 A 的父母、祖父母以及兄姊若均因土石流而往生,父母未留遺囑,則好心收留 A 之鄰居阿姨,不能被法院選為監護人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當法律條文預設的親屬名單(如父母、祖父母、兄弟姊妹)都無法提供保護時,為了不讓孩子的法律權益陷入真空狀態,你認為法律會如何設計最後一道防線,來決定誰最適合照顧這個孩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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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學好!你能快速辨識出 (D) 的錯誤,代表你對監護人選任的靈活性與法院裁量權有非常紮實的理解。這在民法親屬編中是非常關鍵的細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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