調查局三等
111年
[醫學鑑識組] 綜合法政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兩岸關係、英文)
第 20 題
依現行民法規定,有關選任未成年人之監護人的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 A 未成年人 A 若已結婚,即使無父母或父母均不能行使親權,毋須為其設置監護人
- B 父母若到都市工作賺錢,將未成年子女 A 交由故鄉的祖父母照顧,可以書面委託祖父母就特定事項行使監護職務
- C 最後行使、負擔對於未成年子女 A 之親權的父或母,得以遺囑指定監護人
- D 未成年人 A 的父母、祖父母以及兄姊若均因土石流而往生,父母未留遺囑,則好心收留 A 之鄰居阿姨,不能被法院選為監護人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當法律條文預設的親屬名單(如父母、祖父母、兄弟姊妹)都無法提供保護時,為了不讓孩子的法律權益陷入真空狀態,你認為法律會如何設計最後一道防線,來決定誰最適合照顧這個孩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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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正確答案為 D。在選項 D 的情境中,未成年人 A 的父母、祖父母以及兄姊均往生且父母未留遺囑,屬於民法第1094條所規定父母均不能行使、負擔對於未成年子女之權利義務或父母死亡而無遺囑指定監護人,且無法依法定順序定其監護人的情況。依據民法第1094條規定,未能依第一項之順序定其監護人時,法院得依未成年子女、四親等內之親屬、檢察官、主管機關或其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為未成年子女之最佳利益,就其三親等旁系血親尊親屬、主管機關、社會福利機構或其他適當之人選定為監護人,並得指定監護之方法。好心收留 A 的鄰居阿姨符合法條中所稱的「其他適當之人」,因此法院得為未成年子女之最佳利益選定其為監護人。選項 D 稱鄰居阿姨不能被法院選為監護人,與規定不符,為錯誤敘述,故為本題正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