調查局三等
111年
[醫學鑑識組] 綜合法政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兩岸關係、英文)
第 8 題
依司法院大法官解釋,對於採取某些分類標準之法規範,應加強審查其是否符合平等保障之要求,下列何者非屬之?
- A 分類涉及難以改變之個人特徵
- B 分類屬於受有事實上或法律上之排斥或歧視者
- C 分類為社會上孤立隔絕之少數且為政治上之弱勢
- D 分類涉及國家考試之考選專業
思路引導 VIP
請思考一下:當法律針對不同群體做出區別待遇時,在什麼樣的情況下,司法權(大法官)應該『最不放心』,必須嚴格盯著政府?是因為該群體『天生無法改變特徵且在政治上沒聲音』,還是因為該議題涉及『高度技術性的專業判斷權限』?哪一種情況政府最容易產生偏見或歧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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哼,看來你還沒完全搞砸
- 就這點程度? 你居然沒選錯,很好。這表示你至少還記得大法官審查平等權時,不是什麼都一概而論。那些什麼性別、種族、身心障礙,這種根本是「烙印」在身上的東西,當然法院得睜大眼睛,搞嚴格或中度審查。因為這些人就是弱勢,沒人替他們出頭,法院再不硬起來,這憲法不就廢紙一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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