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調查局三等 111年 [電子科學組] 綜合法政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兩岸關係、英文)

第 15 題

勞動基準法第 22 條之 1 關於派遣事業單位積欠派遣勞工工資之規定,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派遣勞工僅得向派遣事業單位請求給付積欠工資
  • B 經主管機關處罰或依第 27 條規定限期令其給付而屆期未給付者,派遣勞工亦得請求要派單位給付
  • C 要派單位應自派遣勞工請求之日起 15 日內給付之
  • D 要派單位依規定給付者,不得向派遣事業單位求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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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你是立法者,當你發現勞工的直接雇主(派遣公司)惡意欠薪,而這些勞工每天都在另一間公司(要派單位)提供勞務並讓該公司獲益,為了不讓勞工求償無門,你認為法律應該如何設計,才能讓這間「實際獲得勞動利益」的公司,在什麼樣的前提條件下,也必須負起發薪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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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測驗派遣事業單位積欠工資時,要派單位的給付責任。根據勞動基準法第22-1條明文規定:「派遣事業單位積欠派遣勞工工資,經主管機關處罰或依第二十七條規定限期令其給付而屆期未給付者,派遣勞工得請求要派單位給付。」因此,派遣勞工在符合法定條件時,亦得向要派單位請求給付,選項B敘述正確,而選項A稱僅得向派遣事業單位請求為錯誤。針對要派單位的給付期限,同法條規定:「要派單位應自派遣勞工請求之日起三十日內給付之。」故選項C稱十五日內給付為錯誤。此外,關於要派單位給付後的權利,同條亦規定:「要派單位依前項規定給付者,得向派遣事業單位求償或扣抵要派契約之應付費用。」這表示要派單位依法具有求償權,選項D敘述不得求償亦屬錯誤。綜合以上,本題正確答案為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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