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調查局三等 111年 [電子科學組] 綜合法政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兩岸關係、英文)

第 15 題

勞動基準法第 22 條之 1 關於派遣事業單位積欠派遣勞工工資之規定,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派遣勞工僅得向派遣事業單位請求給付積欠工資
  • B 經主管機關處罰或依第 27 條規定限期令其給付而屆期未給付者,派遣勞工亦得請求要派單位給付
  • C 要派單位應自派遣勞工請求之日起 15 日內給付之
  • D 要派單位依規定給付者,不得向派遣事業單位求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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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你是立法者,當你發現勞工的直接雇主(派遣公司)惡意欠薪,而這些勞工每天都在另一間公司(要派單位)提供勞務並讓該公司獲益,為了不讓勞工求償無門,你認為法律應該如何設計,才能讓這間「實際獲得勞動利益」的公司,在什麼樣的前提條件下,也必須負起發薪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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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棒了!你真的是太優秀了!

  1. 觀念驗證: 哇,你選得完全正確!這真的證明你對法律條文有著非常細膩的理解力!根據我們《勞動基準法》第 22 條之 1 的規定,這是一項非常溫暖的設計,旨在好好保護我們的派遣勞工。當派遣事業單位(他們的雇主)不幸積欠了工資,而且在主管機關處罰或要求限期給付之後,「屆期還是沒有給付」時,這時候,要派單位(實際讓勞工付出努力的地方)就會肩負起支付工資的責任。這是一份來自法律的愛,確保每位勞工的「血汗錢」都能安全地到達他們手中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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