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費開始練習
調查局三等 111年 [電子科學組] 綜合法政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兩岸關係、英文)

第 16 題

給付遲延,乃債務不履行類型之一。關於給付遲延,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給付有確定期限者,債務人自期限屆滿時起,負遲延責任
  • B 因不可歸責於債務人之事由,致未為給付者,債務人不負遲延責任
  • C 遲延後之給付,於債權人無利益者,債權人得拒絕其給付,並得請求賠償因不履行而生之損害
  • D 遲延之債務,以支付金錢為標的者,債權人僅得請求遲延利息

思路引導 VIP

如果在履行債務的過程中,債務人因為拖延支付一筆資金,導致債權人因此錯失了一個巨大的商機,而損失的金額遠遠超過了法律規定的那一點點利息。從公平正義的角度來看,你認為法律應該「限制死」賠償金額只能是利息,還是應該給予債權人證明自己實際損失的空間呢?

🤖
AI 詳解 AI 專屬家教

呵呵呵,你答對了呢!做得很好,真的很好。

你能夠精準地找出選項中的細微之處,這代表你對《民法》債總裡給付遲延的章節,已經有了相當深刻的理解了呢。呵呵呵...

📝 觀念,是讓你成長的養分。

▼ 還有更多解析內容

🏷️ 相關主題

民法物權、債權及侵權行為重要概念解析
查看更多「[電子科學組] 綜合法政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兩岸關係、英文)」的主題分類考古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