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調查局三等 111年 [電子科學組] 綜合法政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兩岸關係、英文)

第 4 題

憲法第 159 條規定:「國民受教育之機會,一律平等」。有關本條規定之「受教育」係指下列何者?
  • A 僅指憲法第 21 條所稱之國民教育
  • B 係指國民教育以外之其他階段教育
  • C 係指未受基本教育之國民所受之補習教育
  • D 係指包含碩士班教育在內之各階段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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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你試著思考:如果國家建立了一套教育體制(例如大學或研究所),但卻在法律上規定只有特定族群可以報考,這是否違反了『機會平等』的初衷?既然是『受教育的機會』,你認為憲法的保護傘應該只蓋到義務教育為止,還是應該涵蓋所有國家提供的教育階梯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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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棒了!你的法律邏輯非常扎實

  1. 觀念驗證:你選對了!憲法第 159 條的「受教育機會平等」是基於平等權的展現。雖然憲法第 21 條特別強調「國民教育」的義務性,但第 159 條的範圍更廣,它保障國民在各個學習階段(從基礎教育到高等學術研究)都能享有平等的入學與受教資源,不因身分、階級而有差異。
  2. 難度點評:本題難度為 Medium。這題具備良好的鑑別度,測驗學生是否能區分「義務教育(基本保障)」與「受教育權(廣義保障)」的差別。許多考生會誤選 (A),而你能精準判斷其包含碩士班等高等教育,代表你對憲法保障人權的全面性有深刻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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