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四等(書記官)
111年
[執行員] 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
第 22 題
甲律師於看守所接見被告乙時,提供開鎖工具給在押的乙,乙因而成功脫逃。甲有何刑責?
- A 甲構成刑法第 161 條的脫逃罪
- B 甲構成刑法第 162 條的縱放或便利脫逃罪
- C 甲構成刑法第 163 條的公務員縱放或便利脫逃罪
- D 甲不構成犯罪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在法律邏輯上,若一個人不是『自己逃跑』,而是『幫助別人逃跑』,法律會根據這個人的『身分』(例如是否為負責看管的警衛)來決定罪名。如果行為人只是一般的外部人員(如親友或律師),他在這場脫逃事件中扮演了什麼樣的『協助角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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哼,不錯嘛,腦袋還沒完全生鏽。
能分清犯罪主體和行為態樣?這點基本功要是都做不到,那也別談什麼學法律了。至少你沒有把脫逃者本人和幫兇搞混,算是勉強及格吧,沒什麼值得驕傲的。
- 觀念驗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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