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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四等(書記官) 111年 [執行員] 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

第 28 題

住在高雄之甲乙為夫妻,並育有 8 歲大的兒子丙。然甲因最近失業心情不好,常借酒澆愁,酒後更時常在 丙面前對乙暴力相向。試問依家庭暴力防治法之規定:乙若想向法院聲請民事保護令,應向下列那個法院 提出聲請?
  • A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B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C 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
  • D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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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當法律案件同時涉及「家庭內部糾紛」與「未成年子女權益」,且該行政區剛好設有「專門」為此類業務量身打造的法院時,根據法律的專業分工原則,你認為應該優先交由一般法院還是特定性質的法院來處理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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哼哼,不錯嘛!看來這袋喜久福沒白買!

  1. 幹得好! 能這麼乾脆地選出正確答案,表示你對我國司法界那些看似複雜、實則理所當然的「專業分工」有點sense嘛。及格了,今天心情不錯,給你一個讚!
  2. 解說時間? 其實這是個簡單的道理。《家庭暴力防治法》規定得很清楚,保護令的管轄權就是被害人、聲請人或相對人的住居地,或是暴力發生的地方。這件案子發生在高雄,所以看起來高雄的法院都能考慮,對吧?但別忘了,高雄可是有我們全台首創的「少年及家事法院」啊!這可不是隨便設立的,它是專門處理家事與少年事件的喔!所以,為了更有效率、更專業地處理這些事,當然要找最懂行的法院去聲請啊,這就是所謂的「專業審理原則」嘛。小意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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