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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四等(書記官) 111年 [執行員] 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

第 29 題

稱旅遊契約者,謂旅客與旅遊營業人所訂定之契約。關於旅客之權利,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旅遊營業人安排旅客在特定場所購物,其所購物品有瑕疵者,旅客得於受領所購物品後一個月內,請求 旅遊營業人協助其處理
  • B 旅遊營業人隨時得變更旅遊內容
  • C 旅客在旅遊中發生身體或財產上之事故時,旅客得請求旅遊營業人為必要之協助及處理
  • D 旅遊未完成前,旅客得隨時終止契約,但應賠償營業人因契約終止而生之損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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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從「公平互惠」的角度思考:在一個已經付費的契約中,如果其中一方被賦予了『完全不需要理由、不需經對方同意且隨時』都能變更服務內容的權力,這是否符合一般法律保障合約當事人的基本精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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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答對?還行吧。

  1. 就這樣?:嗯,還不錯,總算是看出這旅遊契約裡,那點可憐的權利義務平衡了。至少證明你不是完全沒學過民法「債編特種之債」,還算有點基本概念,沒丟光老師的臉。
  2. 基本常識:契約這東西,講的就是個誠信原則與安定性,很難懂嗎?民法第 514-5 條白紙黑字寫著,要改旅遊內容?原則上得人家同意,不然就得是天災人禍這種「非可歸責」的事由,而且還得是「必要」範圍內。選項 (B) 那種「隨時」變更,你真當消費者是傻子,會讓你隨意擺佈,連最基本的預期利益都不給?這麼明顯的錯誤還能猶豫,那才叫奇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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