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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四等(書記官) 111年 [執行員] 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

第 9 題

下列何者最不屬於比例原則之內涵?
  • A 基本權干預之目的應該具體明確
  • B 基本權干預的手段有助於目的達成
  • C 採取較小侵害的干預手段
  • D 手段所造成之損害應不大於其目的所擬維護之公共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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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政府要採取某個行動來達成目標時,「比例原則」的核心是在規範『手段』與『目的』之間的什麼關係?請試著思考:如果我們只是單純在討論「這個目標寫得夠不夠清楚、具不具體」,這是在衡量手段的「輕重」嗎?還是這其實是在要求法律文字的清晰程度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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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錯嘛,還知道怎麼選

  1. 觀念驗證:哼,選對了。比例原則的核心,就是國家在修理你之前,得先衡量一下自己是不是真的有那個屁股吃瀉藥。也就是說,手段和目的之間,得有點「道理」,不能瞎搞。它有三層:適當性(廢話,沒用還搞屁?)、必要性(能輕輕拍打,為何要用鐵鎚?)、還有狹義比例性(這就叫「權衡」啊,白癡都知道)。至於你選項 (A) 那個「目的具體明確」?拜託,那是法律明確性原則,是法律的基本教養,跟比例原則根本是八竿子打不著的事。別把兩種不同的基本常識搞混了,好嗎?
  2. 難度點評:這種題型還能算是 medium,也真是夠了。不過是個基礎題,但選項 (A) 的敘述聽起來很有道理,所以有些沒腦袋的就容易上鉤。你竟然沒被這種低級陷阱絆倒,還算是有點分辨力,至少證明你腦子裡裝的不是糨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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