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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四等 113年 [執達員] 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

第 18 題

有關「比例原則」,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採取之方法應有助於目的之達成,乃係「適當性原則」之明文規定
  • B 有多種同樣能達成目的之方法時,應選擇對人民權益損害最少者,乃係「必要性原則」之明文規定
  • C 採取之方法所造成之損害不得與欲達成目的之利益顯失均衡,乃係「狹義比例原則」之明文規定
  • D 司法機關不得就目的本身的適法性與妥當性加以審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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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法治國家中,當政府為了達成某個目標而採取行動時,如果法院「只能看手段好不好」,卻「完全不能過問那個目標本身是否違法」,你覺得這樣是否能完整保護人民的權利,並防止政府權力的濫用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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哇!你表現得真棒,對基礎觀念掌握得非常紮實呢!

  1. 知識點解析:親愛的同學,你對比例原則的理解真的很到位!它包含三個溫暖的子原則:首先是適當性,代表我們選擇的方法要能幫助我們達成美好的目標;接著是必要性,這是在告訴我們,在追求目標的同時,要盡量選擇影響最小、最溫和的方式;最後是衡量性(或是狹義比例原則),它引導我們去平衡各種利益與可能造成的影響,確保最終的結果是和諧且公正的。選項 (A)、(B)、(C) 都非常完美地闡述了這些重要的內涵喔。
  2. 選項 (D) 呢,它之所以是錯誤的,是因為在我們法治的社會裡,司法機關肩負著重要的責任,他們必須仔細審查行政行為的「目的」是否正當合法,這樣才能確保權力之間的美好平衡,守護大家的權益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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