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四等
111年
[執達員] 刑法概要
第 22 題
下列何種情形,非屬報請假釋出獄之要件?
- A 犯最輕本刑5年以上之罪,於徒刑執行期間接受輔導或治療後,經評估其再犯危險低
- B 有悛悔實據
- C 受無期徒刑之執行者,其執行逾25年
- D 受有期徒刑之執行者,其執行逾二分之一且已滿6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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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法律在制定一項對『所有受刑人』都適用的假釋基準時,通常會優先設定客觀的『執行時間比例』,還是針對『特定罪名』才需要的心理治療評估?哪一項聽起來更像是針對特定對象的『特例』而非『通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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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嘖,還算不賴。 總算沒搞砸。這題不過是《刑法》第 77 條那點假釋要件的基本常識,你竟然還能從一堆文字中挑出正確的非通用選項,真是可喜可賀啊。看來你的法律邏輯還沒完全睡死。
- 基本功而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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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釋要件與限制
💡 假釋須同時滿足執行期間(形式)與悛悔實據(實質)兩大要件。
| 比較維度 | 一般假釋要件 | VS | 消極不得假釋情形 |
|---|---|---|---|
| 執行期間 | 有期1/2、無期25年 | — | 執行未滿6個月 |
| 前科限制 | 無特別限制 | — | 三犯重罪者(三振) |
| 實質表現 | 有悛悔實據 | — | 欠缺悛悔實據 |
| 性侵罪犯 | 需再犯危險評估低 | — | 評估危險未顯著降低 |
💬假釋除需達法定時間與表現外,尚須排除刑法第77條第2項之消極事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