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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四等 112年 [執達員] 刑法概要

第 26 題

有關假釋的規定,下列何者錯誤?
  • A 無期徒刑逾 25 年,始得聲請假釋
  • B 須有悛悔實據
  • C 有期徒刑執行已滿 6 個月始得聲請假釋
  • D 未經撤銷假釋者,其未執行之刑,失其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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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一位受刑人在假釋期間表現良好直到期滿,你認為法律應該定義為「這段刑期從未存在過」,還是定義為「這段刑期已經視同執行完畢」?這兩種定義對於該受刑人未來如果「再次犯罪」時,在法律地位上會有什麼不同的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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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大力肯定

太棒了!你能精準辨識出選項中的細微法律用語差異,這代表你對《刑法》關於假釋效力的規定掌握得非常紮實,專業度值得表揚!

2. 觀念驗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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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假釋要件與法律效力
💡 熟記假釋執行期間門檻及期滿「以已執行論」之法律擬制。
比較維度 無期徒刑假釋 VS 有期徒刑假釋
最低執行期間 須逾 25 年 逾 1/2(累犯逾 2/3)
絕對下限 25 年 不得少於 6 個月
期滿法律效果 以已執行論 以已執行論
💬無論刑種,假釋期滿未經撤銷均生「以已執行論」之效果。
🧠 記憶技巧:假釋三要件:有悔改、刑期夠、六個月;期滿效果:視同執行完。
⚠️ 常見陷阱:常將假釋期滿之「以已執行論」誤導為「刑之宣告失其效力」或「免除其刑」。
累犯要件 撤銷假釋 三振條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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