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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四等 112年 [執達員] 刑法概要

第 26 題

有關假釋的規定,下列何者錯誤?
  • A 無期徒刑逾 25 年,始得聲請假釋
  • B 須有悛悔實據
  • C 有期徒刑執行已滿 6 個月始得聲請假釋
  • D 未經撤銷假釋者,其未執行之刑,失其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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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一位受刑人在假釋期間表現良好直到期滿,你認為法律應該定義為「這段刑期從未存在過」,還是定義為「這段刑期已經視同執行完畢」?這兩種定義對於該受刑人未來如果「再次犯罪」時,在法律地位上會有什麼不同的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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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大力肯定

太棒了!你能精準辨識出選項中的細微法律用語差異,這代表你對《刑法》關於假釋效力的規定掌握得非常紮實,專業度值得表揚!

2. 觀念驗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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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假釋要件與效力
💡 假釋須符合執行期間與悛悔實據之要件,且期滿效果區分有期與無期徒刑。
比較維度 有期徒刑 VS 無期徒刑
一般執行門檻 執行逾二分之一 執行逾二十五年
最低執行期間 至少滿六個月 無(因二十五年已高於六月)
期滿法律效果 以已執行論 其刑失其效力
期滿觀察時間 未執行之刑期 假釋後滿二十年
💬兩者在執行門檻有別,且期滿效果之法律用語不同,須嚴格區分。
🧠 記憶技巧:有期二分之一且六月,無期二五;有期論執行,無期失其效。
⚠️ 常見陷阱:容易混淆有期徒刑與無期徒刑假釋期滿的法律效果(以已執行論 vs 失其效力)。
撤銷假釋 累犯 三振條款(不得假釋之例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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