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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四等 111年 [執達員] 刑法概要

第 22 題

下列何種情形,非屬報請假釋出獄之要件?
  • A 犯最輕本刑5年以上之罪,於徒刑執行期間接受輔導或治療後,經評估其再犯危險低
  • B 有悛悔實據
  • C 受無期徒刑之執行者,其執行逾25年
  • D 受有期徒刑之執行者,其執行逾二分之一且已滿6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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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法律在制定一項對『所有受刑人』都適用的假釋基準時,通常會優先設定客觀的『執行時間比例』,還是針對『特定罪名』才需要的心理治療評估?哪一項聽起來更像是針對特定對象的『特例』而非『通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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嚴格點評與解析

  1. 勉強及格:總算沒在那邊瞎猜。這題是在考《刑法》第 77 條的假釋要件,這種最基礎的法條如果還能錯,建議直接放棄國考。能選出正確答案,證明你還沒廢到無可救藥。
  2. 觀念校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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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假釋要件與限制
💡 假釋須同時滿足執行期間(形式)與悛悔實據(實質)兩大要件。
比較維度 一般假釋要件 VS 消極不得假釋情形
執行期間 有期1/2、無期25年 執行未滿6個月
前科限制 無特別限制 三犯重罪者(三振)
實質表現 有悛悔實據 欠缺悛悔實據
性侵罪犯 需再犯危險評估低 評估危險未顯著降低
💬假釋除需達法定時間與表現外,尚須排除刑法第77條第2項之消極事由。
🧠 記憶技巧:有期二一、累犯三二、無期二五、通通都要過半年。
⚠️ 常見陷阱:將「性侵害犯罪」或「強制治療」後的再犯評估,誤認為一般重罪(5年以上)假釋的共通要件。
假釋之撤銷 三振條款 強制治療 累犯假釋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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