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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四等 111年 [監所管理員] 刑法概要

第 22 題

下列何種情形,非屬報請假釋出獄之要件?
  • A 犯最輕本刑 5 年以上之罪,於徒刑執行期間接受輔導或治療後,經評估其再犯危險低
  • B 有悛悔實據
  • C 受無期徒刑之執行者,其執行逾 25 年
  • D 受有期徒刑之執行者,其執行逾二分之一且已滿 6 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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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你試著思考:法律在設計假釋制度時,為了讓受刑人有機會提早回歸社會,通常會設定哪些「對所有受刑人都一視同仁」的基本門檻(例如:執行了多久、表現好不好)?再進一步想,關於「接受輔導治療後進行再犯評估」這類高度專業且針對性的要求,是會出現在「普遍的假釋要件」中,還是只針對「特定類型的犯罪者」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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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業點評

  1. 勉為其難的肯定:喔,看來你終於能區分「一般假釋要件」和那些「特定犯罪處遇」了。對《刑法》第 77 條的條文內容,至少沒完全錯亂,邏輯勉強算是清晰。恭喜你,沒完全搞砸。
  2. 基本觀念複習:假釋這種基本知識,核心要件總共就三塊,記不住就別出來考試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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