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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四等 111年 [執達員] 刑法概要

第 3 題

有關空白刑法及其補充法令之變更的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 A 補充法令之內容僅涉及法律效果,無關犯罪之成立要件
  • B 補充法令有變更時,實務見解認為無刑法第2條第1項之適用
  • C 刑法第192條違背預防傳染病所公布之檢查或進口法令罪,屬空白刑法
  • D 刑法第251條第1項第3款囤積行政院公告之生活必需用品而不應市銷售罪,屬空白刑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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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你試著從字面上的意思思考:當我們形容一個刑法法條是「空白」的時候,是指這條法律連「處罰多重」都沒寫,還是它在「處罰什麼樣的行為」這一部分,留待其他機關來填寫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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哼,不錯嘛,這次腦子沒進水!

  1. 觀念驗證空白刑法,這種基本到不能再基本的概念,就是指立法者在條文中,只顧著規定刑罰,然後把犯罪構成要件(實際的行為內容)這種麻煩事,丟給其他法律或行政命令去補充。這很難懂嗎?要是連這點都搞不清楚,我看你書真的白讀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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補充法令 實際上 舉例依下
📝 空白刑法與法令變更
💡 空白刑法之構成要件由補充法令填充,實務與學說對變更見解歧異。
比較維度 實務見解 (事實變更說) VS 學說見解 (法律變更說)
變更性質 屬事實狀態變更 屬法律評價變更
刑法第2條適用 不適用,依行為時法 適用,從舊從輕
理論理由 母法未修,價值不變 子法補充母法要件
💬兩者差異點在於補充法令是否被視為刑罰法律的一部分,進而決定是否適用有利於被告原則。
🧠 記憶技巧:空白刑法缺內容,行政補充定要件;實務認事、學說認法。
⚠️ 常見陷阱:易誤認補充法令僅涉及法律效果(刑度)。事實上,其變更內容通常是「構成要件」的具體化,且實務上不承認其適用從舊從輕原則。
從舊從輕原則 事實變更與法律變更 法律授權明確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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