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四等
111年
[執達員] 刑法概要
第 3 題
有關空白刑法及其補充法令之變更的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 A 補充法令之內容僅涉及法律效果,無關犯罪之成立要件
- B 補充法令有變更時,實務見解認為無刑法第2條第1項之適用
- C 刑法第192條違背預防傳染病所公布之檢查或進口法令罪,屬空白刑法
- D 刑法第251條第1項第3款囤積行政院公告之生活必需用品而不應市銷售罪,屬空白刑法
思路引導 VIP
請你試著從字面上的意思思考:當我們形容一個刑法法條是「空白」的時候,是指這條法律連「處罰多重」都沒寫,還是它在「處罰什麼樣的行為」這一部分,留待其他機關來填寫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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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棒了!你能精準辨識出選項 (A) 的敘述錯誤,代表你對空白刑法(Blanketstrafgesetz) 的結構與刑法的基本原則有相當扎實的理解。
空白刑法的構成要件本質
所謂的「空白刑法」,是指立法者在條文中僅規定了罪名與刑罰(法律效果),而將犯罪的部分或全部「構成要件(Constitutive elements)」,授權由行政機關以命令或補充法令來填補。例如題目中提到的第 192 條或第 251 條,其處罰的具體內容必須參照行政機關公告的法令或物品清單。因此,補充法令的變更直接影響到「犯罪是否成立」,而不僅僅是法律效果。選項 (A) 稱其「無關犯罪之成立要件」,正好與空白刑法的定義背道而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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補充法令 實際上 舉例依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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空白刑法與法令變更
💡 空白刑法之構成要件由補充法令填充,實務與學說對變更見解歧異。
| 比較維度 | 實務見解 (事實變更說) | VS | 學說見解 (法律變更說) |
|---|---|---|---|
| 變更性質 | 屬事實狀態變更 | — | 屬法律評價變更 |
| 刑法第2條適用 | 不適用,依行為時法 | — | 適用,從舊從輕 |
| 理論理由 | 母法未修,價值不變 | — | 子法補充母法要件 |
💬兩者差異點在於補充法令是否被視為刑罰法律的一部分,進而決定是否適用有利於被告原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