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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四等 111年 [執達員] 刑法概要

第 49 題

甲與A女為夫妻,甲懷疑A有外遇,某日A與其情夫B在B之住宅內發生性行為,甲打破窗戶,入內趁A、B未及反應之際,拍攝A、B裸體照片。甲不成立何罪?
  • A 毀損器物罪
  • B 竊錄他人非公開活動罪
  • C 侵入住居罪
  • D 強制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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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分析法律對『強制行為』的定義:要構成這類犯罪,行為人在手段上必須具備什麼樣的『強制性質』?若一個人是利用對方『來不及反應』的瞬間完成動作,這與法律要求的『強暴、脅迫』手段是否相符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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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中,甲打破窗戶進入住宅並拍攝照片的行為,雖然會構成毀損器物罪、侵入住居罪以及竊錄他人非公開活動罪,但甲並不成立強制罪。依據中華民國刑法第304條規定:「以強暴、脅迫使人行無義務之事或妨害人行使權利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九千元以下罰金。前項之未遂犯罰之。」強制罪的成立要件,必須是行為人對被害人施以「強暴」或「脅迫」之手段,進而使人行無義務之事或妨害他人行使權利。從題幹可知,甲是趁著A女與B男「未及反應之際」逕行拍攝兩人的裸體照片,在此過程中,甲單純是利用兩人來不及防備的空檔進行偷拍,並未對A、B施加任何實體上的強暴或心理上的脅迫手段來逼迫或妨害他們,完全不符合法條所定之構成要件。因此,甲的行為不成立強制罪,故本題正確答案為D。

📝 妨害秘密與強制罪之區分
💡 區分秘密竊錄行為與強暴脅迫手段之要件差異
比較維度 竊錄罪 (315-1) VS 強制罪 (304)
行為手段 秘密、乘人不備進行記錄 施以強暴、脅迫手段
被害人狀態 不知情或無法預防 自由意志受壓制
保護法益 個人隱私權 意思決定之自由
常見案例 偷拍他人如廁、性行為 攔車、強索財物或恐嚇
💬強制罪核心在於「手段與目的之違法性」,需有壓制他人的外顯實力行為。
🧠 記憶技巧:趁人不備非強暴,無故錄影必中招,破窗入屋論毀損。
⚠️ 常見陷阱:考生常誤以為「趁人來不及反應」也算是一種強暴手段,或誤以為抓姦是「正當理由」而能阻卻違法。
妨害秘密罪之正當理由 強制罪之強暴脅迫定義 違法蒐證之證據能力 阻卻違法事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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