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四等
111年
[執達員] 刑法概要
第 49 題
甲與A女為夫妻,甲懷疑A有外遇,某日A與其情夫B在B之住宅內發生性行為,甲打破窗戶,入內趁A、B未及反應之際,拍攝A、B裸體照片。甲不成立何罪?
- A 毀損器物罪
- B 竊錄他人非公開活動罪
- C 侵入住居罪
- D 強制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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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分析法律對『強制行為』的定義:要構成這類犯罪,行為人在手段上必須具備什麼樣的『強制性質』?若一個人是利用對方『來不及反應』的瞬間完成動作,這與法律要求的『強暴、脅迫』手段是否相符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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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中,甲打破窗戶進入住宅並拍攝照片的行為,雖然會構成毀損器物罪、侵入住居罪以及竊錄他人非公開活動罪,但甲並不成立強制罪。依據中華民國刑法第304條規定:「以強暴、脅迫使人行無義務之事或妨害人行使權利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九千元以下罰金。前項之未遂犯罰之。」強制罪的成立要件,必須是行為人對被害人施以「強暴」或「脅迫」之手段,進而使人行無義務之事或妨害他人行使權利。從題幹可知,甲是趁著A女與B男「未及反應之際」逕行拍攝兩人的裸體照片,在此過程中,甲單純是利用兩人來不及防備的空檔進行偷拍,並未對A、B施加任何實體上的強暴或心理上的脅迫手段來逼迫或妨害他們,完全不符合法條所定之構成要件。因此,甲的行為不成立強制罪,故本題正確答案為D。
妨害秘密與強制罪之區分
💡 區分秘密竊錄行為與強暴脅迫手段之要件差異
| 比較維度 | 竊錄罪 (315-1) | VS | 強制罪 (304) |
|---|---|---|---|
| 行為手段 | 秘密、乘人不備進行記錄 | — | 施以強暴、脅迫手段 |
| 被害人狀態 | 不知情或無法預防 | — | 自由意志受壓制 |
| 保護法益 | 個人隱私權 | — | 意思決定之自由 |
| 常見案例 | 偷拍他人如廁、性行為 | — | 攔車、強索財物或恐嚇 |
💬強制罪核心在於「手段與目的之違法性」,需有壓制他人的外顯實力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