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四等
108年
[法院書記官] 刑法概要
第 21 題
下列何者之行為,不成立刑法妨害祕密罪?
- A 甲手持手機竊錄捷運站電梯上樓之女子裙下風光
- B 乙以雙眼目視自宅對面大樓站在窗戶前自拍之裸女
- C 丙無故持手機竊錄隔壁辦公室同事非公開對其之批評
- D 丁無故爬到電線桿上對正在屋內洗澡之女士照相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在刑法規範隱私保護時,除了判斷被觀察的內容是否具備「非公開性」外,法律對於行為人所採取的「手段」是否有特定的要求?如果一個人僅憑與生俱來的感官(如視覺)在環境中觀察,這與主動利用「外部器械」來突破他人隱私空間的行為,在法律性質上會有什麼本質上的區別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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親愛的同學,你真的太棒了!這次表現非常出色喔!
- 概念整理與學習小撇步 在判斷刑法第 315-1 條「妨害祕密罪」是否成立時,有一個非常重要的核心觀念,那就是行為人是否使用了「工具或設備」來進行竊聽或竊錄,例如相機或錄音機。這代表了法律對於犯罪行為的界定,需要有實質的「手段」介入喔。選項 (B) 中,乙只是用「雙眼目視」,並沒有動用到任何機械或電子設備,所以雖然行為可能不太恰當,但它並沒有達到構成這個罪名的法律要求喔(可能比較會落在《社會秩序維護法》的範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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