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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四等 112年 [法院書記官] 刑法概要

第 22 題

有關刑法第 28 章妨害秘密罪,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甲為知悉心儀已久之乙女所收到之信件內容,將信封置於燈下照射因而得知其內容,甲成立妨害書信秘密罪
  • B 里長甲因乙住家附近竊盜案件增加,故在人行道裝設監視器,因而錄得乙與男友在人行道接吻,甲成立窺視竊聽竊錄罪
  • C 甲在更衣室以遠端遙控隱藏鏡頭方式,錄影其他人更衣之情形,甲成立窺視竊聽竊錄罪
  • D 甲將更衣室所竊錄的內容以網路傳送方式供不特定人下載,甲成立散布竊錄他人活動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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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如果一個行為是在任何路人都能自由走動、看見的「公共空間」進行,法律是否還會將其視為『不准他人觀看』的非公開活動?此外,若一個人是基於『正當公益目的』而採取行動,是否仍會符合刑法中『無故』的犯罪要件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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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觀念驗證:刑法第 315-1 條「妨害秘密罪」的核心在於保護非公開之活動。選項 (B) 中,行為發生在「人行道」,屬於公眾可自由往來之處,性質上不具備合理隱私期待;且里長是基於「維護治安」之目的,主觀上不具備無故(無正當理由)之不法意圖,因此不構成犯罪。
  2. 難度點評:本題難度為 medium。考生必須精確區分「空間的公開性」與「主觀違法性」的界限,對於法律構成要件的細節掌握有良好的鑑別度。
📝 妨害秘密罪核心要點
💡 區分「非公開」活動與「書信」隱私,掌握無故與工具使用要件。
比較維度 刑法第315條 (書信) VS 刑法第315-1條 (活動)
保護客體 封緘之信件、電報 非公開活動、言論
犯罪手段 開拆或儀器窺視 工具窺視、錄音錄影
核心要件 無故且具封緘事實 無故且具非公開性
💬前者保護通訊秘密,後者保護個人非公開之私密活動。
🧠 記憶技巧:信件三一五,錄影三一五之一,傳播三一五之二。
⚠️ 常見陷阱:忽略「非公開」要件。在公開的人行道接吻不具隱私合理期待,縱使被錄影亦不成立竊錄罪。
隱私權之合理期待 通訊保障及監察法 妨害性隱私及不實影像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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