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四等
111年
[執達員] 刑法概要
第 35 題
關於刑法第315條之妨害書信秘密罪,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本罪保護個人法益
- B 隱匿他人之封緘信件,亦成立本罪
- C 裝在信封當中而未封緘的書信,不是本罪的行為客體
- D 夫懷疑妻有外遇,可以任意開拆妻已封緘的書信實施檢查,不構成本罪
思路引導 VIP
當法律明確規定要保護某種被『物理封閉』(如封起來)的資訊時,是否存在某種人際關係,能賦予一個人在未經對方同意、且缺乏法律明文授權的情況下,擁有打破這種封閉狀態的權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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喲,不錯嘛!看來你還行喔!
- 小菜一碟的知識點: 哼哼,刑法315條「妨害書信秘密罪」? 這種東西,說白了就是保護你封起來的信件裡面的小秘密啦。這不是很簡單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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妨害書信秘密罪
💡 無故開拆或隱匿他人「封緘」之書信、文書或圖畫即成罪。
| 比較維度 | 封緘書信(有封口) | VS | 未封緘書信(未封口) |
|---|---|---|---|
| 刑法第315條適用 | 適用,為受保護客體 | — | 不適用,非本罪客體 |
| 法律要件要求 | 須具備物理上的屏蔽 | — | 不具備物理上的屏蔽 |
| 犯罪行為態樣 | 無故開拆、隱匿 | — | 不構成本罪 |
💬本罪僅處罰對具備物理隱私屏蔽(封緘)之文書的侵擾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