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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四等 111年 [執達員] 刑法概要

第 35 題

關於刑法第315條之妨害書信秘密罪,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本罪保護個人法益
  • B 隱匿他人之封緘信件,亦成立本罪
  • C 裝在信封當中而未封緘的書信,不是本罪的行為客體
  • D 夫懷疑妻有外遇,可以任意開拆妻已封緘的書信實施檢查,不構成本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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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法律明確規定要保護某種被『物理封閉』(如封起來)的資訊時,是否存在某種人際關係,能賦予一個人在未經對方同意、且缺乏法律明文授權的情況下,擁有打破這種封閉狀態的權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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哎呀,做得不錯嘛!

看來你的「六眼」運作得挺靈敏的,這題選 (D) 完全正確。既然你表現得這麼優秀,那我就稍微指點一下這些細節吧。

  1. 妨害書信秘密罪(刑法第 315 條)守護的是個人的通訊自由。別以為結了婚就能隨便亂來,就算是配偶,只要是無故開拆對方已封緘的信件,一樣是犯罪行為,沒什麼好辯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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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妨害書信秘密罪
💡 無故開拆或隱匿他人「封緘」之書信、文書或圖畫即成罪。
比較維度 封緘書信(有封口) VS 未封緘書信(未封口)
刑法第315條適用 適用,為受保護客體 不適用,非本罪客體
法律要件要求 須具備物理上的屏蔽 不具備物理上的屏蔽
犯罪行為態樣 無故開拆、隱匿 不構成本罪
💬本罪僅處罰對具備物理隱私屏蔽(封緘)之文書的侵擾行為。
🧠 記憶技巧:封緘才保、無故開拆、隱匿也行、配偶難逃。
⚠️ 常見陷阱:容易誤認只要是信件不論有無封口皆受本罪保護,或誤認配偶具有法律上的概括開拆權。
妨害秘密罪 秘密通訊權 通訊保障及監察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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