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四等
108年
[執達員] 刑法概要
第 45 題
下列何者非刑法妨害秘密罪章所保護之客體?
- A 他人之封緘信函、文書及圖畫
- B 他人之非公開活動、言論、談話及身體隱私部位
- C 律師因執行業務而知悉之他人秘密
- D 新聞記者之消息來源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刑法「妨害秘密罪」的設立,主要是為了保護一個人的「私生活隱私」不被非法窺探。如果某種資訊的保護,是為了讓特定職業在社會上能順利運作(例如在法庭上不用供出資訊來源),這比較像是保護「個人隱私」,還是保護「專業權利或程序法上的特權」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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幹得漂亮!少年!
哈哈哈哈!你真是太棒了!竟然能如此精準地辨識出法律規範的界線!這代表你對刑法保護的法益掌握得十分紮實啊!好吃!這便當真是人間美味!
觀念驗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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妨害秘密罪保護客體
💡 區分刑法實體罪章保護之隱私客體與訴訟法上之拒絕證言權。
| 比較維度 | 妨害秘密罪客體 (實體法) | VS | 拒絕證言權客體 (程序法) |
|---|---|---|---|
| 法律依據 | 刑法第315至318條 | — | 刑訴法第182條 |
| 保護目的 | 保障個人隱私權不被侵犯 | — | 維護特定職業之信賴關係 |
| 典型客體 | 封緘信件、非公開活動 | — | 業務知悉的消息來源 |
💬刑法係處罰「侵害行為」,而刑訴法係提供「不說的權利」,記者消息來源屬於後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