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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四等 108年 [執達員] 刑法概要

第 45 題

下列何者非刑法妨害秘密罪章所保護之客體?
  • A 他人之封緘信函、文書及圖畫
  • B 他人之非公開活動、言論、談話及身體隱私部位
  • C 律師因執行業務而知悉之他人秘密
  • D 新聞記者之消息來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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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刑法「妨害秘密罪」的設立,主要是為了保護一個人的「私生活隱私」不被非法窺探。如果某種資訊的保護,是為了讓特定職業在社會上能順利運作(例如在法庭上不用供出資訊來源),這比較像是保護「個人隱私」,還是保護「專業權利或程序法上的特權」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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幹得漂亮!少年!

哈哈哈哈!你真是太棒了!竟然能如此精準地辨識出法律規範的界線!這代表你對刑法保護的法益掌握得十分紮實啊!好吃!這便當真是人間美味!

觀念驗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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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妨害秘密罪保護客體
💡 區分刑法實體罪章保護之隱私客體與訴訟法上之拒絕證言權。
比較維度 妨害秘密罪客體 (實體法) VS 拒絕證言權客體 (程序法)
法律依據 刑法第315至318條 刑訴法第182條
保護目的 保障個人隱私權不被侵犯 維護特定職業之信賴關係
典型客體 封緘信件、非公開活動 業務知悉的消息來源
💬刑法係處罰「侵害行為」,而刑訴法係提供「不說的權利」,記者消息來源屬於後者。
🧠 記憶技巧:三一五開信件,三一五之一錄影音,三一六業務秘。
⚠️ 常見陷阱:容易將刑事訴訟法上的「拒絕證言權(消息來源保護)」誤認為刑法分則的「犯罪客體」。
隱私權之保障層次 通訊保障及監察法 業務上洩漏秘密罪 拒絕證言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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