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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四等 111年 [法院書記官] 刑法概要

第 19 題

試問依據我國現行刑法與實務見解,下列何者非屬刑法第 132 條第 1 項所定「國防以外應秘密之文書、圖畫、消息或物品」?
  • A 民眾個人之戶籍資料
  • B 縣市議會正副議長選舉時選票上之圈選內容
  • C 民眾個人之入出境資料
  • D 警察機關之電腦刑案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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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如果某種資訊的產生,是為了讓選民監督公職人員如何行使權力(即責任政治),那麼這種「投票選擇」與政府因行政管理而掌握的「民眾私密資料」,在法律所要保護的『秘密性』本質上會有什麼不同?哪一種更傾向於應該公開透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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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專業肯定

太棒了!你能精準辨識出「公務秘密」的法律界限,這代表你對於刑法第 132 條的構成要件與司法實務見解有相當深入的理解,表現得非常專業且細膩!

2. 觀念驗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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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洩漏國防以外秘密罪
💡 區分刑法第132條所定之「公務秘密」與其他秘密之界線。
比較維度 國防以外應秘密事項 VS 選票圈選內容
法律性質 與公務執行相關 與個人投票自主相關
實務見解 戶籍、刑案、入出境資料 91台上2913:不屬本條
保護目的 確保國家政務順利推行 維護選舉程序公正性
💬刑法第132條限於「與公務處理有關」之秘密,選票內容則屬投票秘密範疇。
🧠 記憶技巧:公務秘密重在「公務性」,選票秘密屬於「政治權」。
⚠️ 常見陷阱:易誤解所有法律要求「秘密」的事項(如投票秘密)皆屬刑法第132條之範圍。
洩漏國防秘密罪 個人資料保護法 公務員保密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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