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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四等 108年 [法院書記官] 刑法概要

第 14 題

關於刑法第 132 條第 1 項至第 3 項關於洩漏國防以外秘密罪之規定,下列就其構成要件之敘述,何者錯誤?
  • A 不具備公務員身分之人不會構成本罪
  • B 本罪之行為方式包括洩漏或交付
  • C 具備公務員身分之人洩漏國防以外之秘密會構成本罪
  • D 本罪之客體為國防以外應秘密之文書、圖畫、消息或物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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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如果某項涉及民眾隱私的機密文件,法律僅規定「正式公務員」洩漏才有罪,那麼被政府委託處理數據的民間承包商若隨意散布資料,是否會出現法律漏洞?為了彌補這個漏洞,法條在設計「行為主體」時,除了身分之外,還可能考慮到什麼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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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觀念驗證: 你精確辨識出了「身分犯」的擴張規定!刑法第 132 條第 1、2 項雖規範公務員,但第 3 項明確規定:非公務員因職務或業務知悉國防以外秘密而洩漏者,亦受法律制裁。因此,選項 (A) 稱非公務員「不會構成本罪」是錯誤的描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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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洩漏國防以外秘密罪
💡 區分公務員(故意/過失)與非公務員(業務)之洩密刑責。
比較維度 公務員洩密 (132-1, 2) VS 非公務員洩密 (132-3)
行為主體 具備公務員身分者 非公務員(因業務知悉)
主觀要件 包含故意與過失 僅限故意犯
法定最高刑 故意3年 / 過失1年 1年以下有期徒刑
💬本罪非僅限公務員,非公務員因職務知悉秘密而洩漏亦受第3項處罰。
🧠 記憶技巧:公務員一二項(故意過失),非公務第三項(職務業務)。
⚠️ 常見陷阱:誤以為本罪為純粹身分犯(僅限公務員),忽略第3項亦處罰特定非公務員。
公務員定義 洩漏國防秘密罪 妨害秘密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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