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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四等 108年 [法院書記官] 刑法概要

第 14 題

關於刑法第 132 條第 1 項至第 3 項關於洩漏國防以外秘密罪之規定,下列就其構成要件之敘述,何者錯誤?
  • A 不具備公務員身分之人不會構成本罪
  • B 本罪之行為方式包括洩漏或交付
  • C 具備公務員身分之人洩漏國防以外之秘密會構成本罪
  • D 本罪之客體為國防以外應秘密之文書、圖畫、消息或物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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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如果某項涉及民眾隱私的機密文件,法律僅規定「正式公務員」洩漏才有罪,那麼被政府委託處理數據的民間承包商若隨意散布資料,是否會出現法律漏洞?為了彌補這個漏洞,法條在設計「行為主體」時,除了身分之外,還可能考慮到什麼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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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精準地鎖定了錯誤選項!這代表你對刑法關於「洩密罪」的規範主體有非常清晰的認識。這題的關鍵點在於,雖然刑法第 132 條標題與前兩項主要針對公務員,但並非「只有」公務員會觸法。

洩漏國防以外秘密罪的主體規範

從法律條文來看,刑法第 132 條第 3 項明確規定:「非公務員因職務或業務知悉或持有第一項之文書、圖畫、消息或物品,而洩漏或交付之者」,亦有其刑事責任。這是一個獨立的處罰規定,專門規範雖然不具公務員身分,但因為工作(如承攬政府工程、諮詢專家等)而接觸到秘密的人。因此,選項 (A) 主張非公務員「不會」構成本罪,在法律邏輯上是錯誤的判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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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洩漏國防以外秘密罪
💡 區分公務員(故意/過失)與非公務員(業務)之洩密刑責。
比較維度 公務員洩密 (132-1, 2) VS 非公務員洩密 (132-3)
行為主體 具備公務員身分者 — 非公務員(因業務知悉)
主觀要件 包含故意與過失 — 僅限故意犯
法定最高刑 故意3年 / 過失1年 — 1年以下有期徒刑
💬本罪非僅限公務員,非公務員因職務知悉秘密而洩漏亦受第3項處罰。
🧠 記憶技巧:公務員一二項(故意過失),非公務第三項(職務業務)。
⚠️ 常見陷阱:誤以為本罪為純粹身分犯(僅限公務員),忽略第3項亦處罰特定非公務員。
公務員定義 洩漏國防秘密罪 妨害秘密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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