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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四等 113年 [執達員] 刑法概要

第 25 題

關於刑法第 132 條洩漏國防以外秘密罪,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負責採購之公務員甲於採購前洩漏預定單價予廠商乙,構成刑法第 132 條第 1 項之罪
  • B 檢察官甲洩漏偵查中之刑事案件資料予不相干之第三人乙,構成刑法第 132 條第 1 項之罪
  • C 員警甲洩漏因其公務而知悉之民眾乙戶籍資料,因僅涉及個人資訊,不成立刑法第 132 條第 1 項之罪
  • D 員警甲洩漏其所掌管之刑事案件筆錄資料予記者乙,構成刑法第 132 條第 1 項之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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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你試著思考:刑法處罰公務員『洩漏秘密』,其核心目的除了保護特定資訊,是否也為了維護『公權力的公信力』?如果一名公務員利用職權優勢,隨意查閱並散布他人的私人檔案,這樣的行為是否破壞了人民對政府處理資訊安全的基本信賴?這類資訊是否應被包含在公務保密的範疇內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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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哦,終於沒出錯?還算有點長進。

不錯啊,居然沒被那些冗長的專業術語給繞暈。能在那麼多描述裡,把那個漏洞百出的錯誤敘述揪出來,說明你對公務員保密義務這點,腦子裡還算有點底線,沒完全變成漿糊。法律學習,要的就是這種不被表面迷惑的“小聰明”。

2. 別把基礎當裝飾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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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洩漏國防以外秘密罪
💡 公務員洩漏職務知悉之非國防秘密(含個資)即構成犯罪。
比較維度 第 132 條第 1 項 VS 第 132 條第 3 項
行為主體 公務員或曾任公務員者 非公務員
主觀要件 故意 故意
秘密來源 職務上知悉或持有 職務上知悉或持有
法定刑度 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年以下有期徒刑
💬本罪保護對象為「公務秘密」,不論行為人是否為公務員,只要具備職務關聯性皆受規範。
🧠 記憶技巧:公務洩密不分級,個資偵查皆秘密;故意三年過失一,平民洩密也要理。
⚠️ 常見陷阱:常誤以為「個人隱私資料」不屬於職務秘密,或誤認本罪僅處罰「國防」相關機密。
偵查不公開原則 個人資料保護法 公務員身分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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