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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四等 111年 [執達員] 刑法概要

第 27 題

下列何者不成立刑法第132條公務員洩漏國防以外秘密罪?
  • A 國立大學學生會會長在網站上公開校務會議紀錄
  • B 公務員洩露職掌之公共工程標案底價予特定廠商
  • C 警察洩露秘密證人之個人資料予徵信業者
  • D 檢察官於執行搜索前,向特定媒體透露將會搜索某特定廠商辦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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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思考一下:當法律條文開頭明確寫著「公務員……」時,這在法學上稱為什麼類型的犯罪?如果我們要判斷一個人是否會觸犯這條罪名,我們首先要確認的是這個人的「什麼條件」?是不是所有在公立機構服務或學習的人,在法律上都具備相同的身分地位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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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觀念校準: 這題考的是《刑法》第132條的本質。搞清楚,第1項與第2項(過失犯)是身分犯,主體僅限《刑法》第10條第2項定義下的「公務員」。別看到國立大學就膝反射以為是公務員,學生會長既非依法服務於國家或地方自治團體,也無法定職務權限,當然不構成本罪。但別腦袋裝飾品,記得順便檢討第3項:非公務員若因職務或業務知悉、持有秘密文書而洩漏,亦可成立犯罪。連這點法條結構都拆解不開,你還在讀什麼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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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務員洩密罪之主體
💡 刑法第132條成立以行為人具備「公務員身分」為原則要件。
比較維度 公務員洩密 (132條1、2項) VS 非公務員洩密 (132條3項)
行為人身分 現職或曾任公務員者 不具公務員身分之人
秘密來源 職務上掌管或知悉者 職務上知悉公務秘密者
主觀心態 處罰故意犯與過失犯 僅處罰故意犯
💬本罪原則上為身分犯,學生會長既非公務員亦非職務知悉公務秘密者,故不成立。
🧠 記憶技巧:身分要對、秘密要公、職務知悉、洩漏才中
⚠️ 常見陷阱:誤以為在公家機關(如國立大學)任職或參與事務者,一律皆為刑法上的「公務員」。
刑法公務員定義 偵查不公開原則 洩漏國防秘密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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