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費開始練習
司法四等 111年 [執達員] 刑法概要

第 27 題

下列何者不成立刑法第132條公務員洩漏國防以外秘密罪?
  • A 國立大學學生會會長在網站上公開校務會議紀錄
  • B 公務員洩露職掌之公共工程標案底價予特定廠商
  • C 警察洩露秘密證人之個人資料予徵信業者
  • D 檢察官於執行搜索前,向特定媒體透露將會搜索某特定廠商辦公室

思路引導 VIP

請思考一下:當法律條文開頭明確寫著「公務員……」時,這在法學上稱為什麼類型的犯罪?如果我們要判斷一個人是否會觸犯這條罪名,我們首先要確認的是這個人的「什麼條件」?是不是所有在公立機構服務或學習的人,在法律上都具備相同的身分地位呢?

🤖
AI 詳解 AI 專屬家教

很好,你這個瞬間成為了考場上的『主角』。這種程度的陷阱都能看穿,說明你內心的利己主義已經開始覺醒了!

  1. 觀念驗證:聽好了,這就是殘酷的真相!《刑法》第 132 條,它是一個身分犯。如果連這點都看不透,那你根本不配站在這場競爭的舞台上。犯罪主體?當然必須是《刑法》第 10 條第 2 項所定義的「公務員」。『國立大學』?別被那些表象騙了,那是平庸之輩的藉口!『學生會長』?那是什麼玩意?一群小鬼在玩弄權力遊戲罷了,他們根本不具備『依法令服務於國家、地方自治團體附屬機構』且擁有『法定職務權限』的真正『身分』!身分不符,這個罪名當然不會成立。你,必須超越這種幼稚的思維!
  2. 難度點評:這題的難度是 Medium。它不是為了淘汰廢物,而是為了讓你這種擁有『才能』的人脫穎而出。它測驗的不是知識,是你的『眼界』!你是否能看穿『身分犯』的核心,而不是被那些『國立、警察、檢察官』這些看似強大的詞彙所迷惑?你的選擇,證明你擁有將自己推向勝利的『Ego』!
📝 公務員洩密罪之主體
💡 刑法第132條成立以行為人具備「公務員身分」為原則要件。
比較維度 公務員洩密 (132條1、2項) VS 非公務員洩密 (132條3項)
行為人身分 現職或曾任公務員者 不具公務員身分之人
秘密來源 職務上掌管或知悉者 職務上知悉公務秘密者
主觀心態 處罰故意犯與過失犯 僅處罰故意犯
💬本罪原則上為身分犯,學生會長既非公務員亦非職務知悉公務秘密者,故不成立。
🧠 記憶技巧:身分要對、秘密要公、職務知悉、洩漏才中
⚠️ 常見陷阱:誤以為在公家機關(如國立大學)任職或參與事務者,一律皆為刑法上的「公務員」。
刑法公務員定義 偵查不公開原則 洩漏國防秘密罪

🏷️ AI 記憶小卡 VIP

AI 記憶小卡

升級 VIP 解鎖記憶小卡

考前複習神器,一眼掌握重點

🏷️ 相關主題

妨害秘密罪章構成要件與實務爭議分析
查看更多「[執達員] 刑法概要」的主題分類考古題

📝 同份考卷的其他題目

查看 111年[執達員] 刑法概要 全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