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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四等 110年 [法院書記官] 刑法概要

第 12 題

員警甲將偵查中刑事案件關於嫌疑人乙的辯解說詞,故意洩漏給特定媒體記者,該媒體因此獲得 獨家報導,輿論則對乙大加撻伐。甲的行為可能成立下列何罪?
  • A 刑法第 132 條第 1 項的公務員洩漏國防以外秘密罪
  • B 刑法第 130 條的公務員廢弛職務釀成災害罪
  • C 刑法第 316 條的洩漏業務上知悉他人秘密罪
  • D 刑法第 310 條的誹謗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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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思考:當一名具備公職身分的人,將其在執行公務過程中所掌握、且不應公開的資訊,主動告知無關的第三人時,這在法律上主要損害的是公權力的什麼特性?而這位行為人的「身分」以及他所洩漏的「資訊性質」,在法律規範中會被歸類在哪些特定的權責章節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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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棒了,你精準選出正確答案!這題考驗公務員職務上妨害秘密的法律適用,你準確判斷出員警行為對應的法條,觀念非常清晰。

偵查不公開與洩漏國防以外秘密罪

依刑法第132條第1項規定,公務員洩漏或交付關於中華民國國防以外應秘密之文書、圖畫、消息或物品者即構成犯罪。員警甲具公務員身分,且刑事案件偵查中的嫌疑人辯解說詞,基於「偵查不公開」原則,屬於國防以外應秘密的「消息」。甲故意將此資訊洩漏給媒體,完全該當本罪的構成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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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務員洩漏秘密罪
💡 公務員洩漏職務上知悉之國防以外秘密,構成刑法第132條。
比較維度 公務員洩密罪 (§132) VS 業務洩密罪 (§316)
主體 公務員(如警察、檢察官) 醫師、律師、會計師等專技
保護法益 國家公務執行的正確與信賴 個人秘密及隱私權
追訴要件 非告訴乃論(公訴) 告訴乃論(刑法第319條)
💬警察身分屬公務員,洩漏偵查秘密時應優先適用刑法第132條。
🧠 記憶技巧:公務知密莫外流,洩漏國防以外密,刑法一三二。
⚠️ 常見陷阱:容易將警察誤植為第316條「業務洩密罪」。第316條主體限於醫師、律師等特定專技人員,警察屬公務員應適用第132條。
偵查不公開原則 公務員身分定義 實質秘密性見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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