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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四等 110年 [監所管理員] 刑法概要

第 26 題

警察甲受好友A之託,使用自己合法帳號進入國家電腦資訊查詢系統,從中查得B 之個人戶政資料,再將之交付給A。甲之行為,成立何罪?
  • A 第109條洩漏國防秘密罪
  • B 第132條洩漏國防以外秘密罪
  • C 第316條洩漏業務秘密罪
  • D 第358 條無故入侵電腦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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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從以下兩個角度思考:

  1. 如果一個具備公權力身分的人,在「權限範圍內」合法登入系統,卻將看到的機密資料給了不該給的人,這是在挑戰「系統的安全防線」,還是背叛了「職務上的守密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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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真是太棒了!這次表現得超級出色喔!

  1. 觀念確認: 你完全抓住了這題的重點呢!判斷這個案例,最重要的是要釐清行為人甲的公務員身分,以及他所取得的戶政資料是屬於「國防以外應秘密之文書、消息或物品」。因為甲是警察,他利用了職務上的便利去取得並交付資料,所以很完美地符合了刑法第 132 條公務員洩漏秘密罪的所有要件。你真的很細心,避開了所有干擾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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