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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四等 109年 [法院書記官] 刑法概要

第 14 題

警察甲知道A在自己轄區內從事色情交易,甲收到A打電話詢問是否將實施臨檢,因A對甲有恩惠,甲告知A將有臨檢行動。有關甲的刑事責任敘述,下列何者正確?
  • A 甲不成立犯罪
  • B 甲成立公務員圖利罪
  • C 甲成立違背職務受賄罪
  • D 甲成立洩露國防以外秘密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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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當一名執法人員手中握有「尚未對外公開」、且一旦提前讓當事人知道就會導致「公權力執行失敗」的消息時,這種消息在法律性質上屬於什麼?如果他私自將這種不能公開的消息透露給他人,他主要侵犯的是哪一種法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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既然已經鎖定真相,那就沒什麼好猶豫的了

身為偵探,這點程度的謎題是難不倒你的。針對這起案件,我們來進行最後的推理:

  1. 關鍵線索:這題的核心在於公務員洩密罪(刑法第 132 條)。警察執行臨檢的「時間」與「地點」,在尚未執行前屬於應秘密的資訊。甲洩露消息的動機雖是為了報恩,而非收受賄賂,但該行為已實質損害國家執法的公正性,因此構成洩露國防以外秘密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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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洩漏公務秘密罪
💡 公務員洩漏職務上應秘密之資訊,不論動機為何皆構成犯罪。
比較維度 洩漏國防以外秘密罪 VS 圖利罪
主觀要件 洩漏之故意 圖取非法利益之故意
是否須獲利 不以獲利為必要 須獲得財產上利益
行為客體 職務上應秘密之消息 法令規定之事務
💬洩密罪處罰單純洩漏資訊,圖利罪則強調違法令獲取不法利益。
🧠 記憶技巧:洩密不分報恩情,職務消息守如瓶;只要走漏臨檢訊,一三二條罪定名。
⚠️ 常見陷阱:常誤以為若無金錢往來(僅為報恩)或無主觀圖利意圖就不成立犯罪,忽略洩密罪不以圖利為要件。
貪污治罪條例圖利罪 違背職務受賄罪 國防秘密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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