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四等
109年
[法院書記官] 刑法概要
第 14 題
警察甲知道A在自己轄區內從事色情交易,甲收到A打電話詢問是否將實施臨檢,因A對甲有恩惠,甲告知A將有臨檢行動。有關甲的刑事責任敘述,下列何者正確?
- A 甲不成立犯罪
- B 甲成立公務員圖利罪
- C 甲成立違背職務受賄罪
- D 甲成立洩露國防以外秘密罪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當一名執法人員手中握有「尚未對外公開」、且一旦提前讓當事人知道就會導致「公權力執行失敗」的消息時,這種消息在法律性質上屬於什麼?如果他私自將這種不能公開的消息透露給他人,他主要侵犯的是哪一種法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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既然已經鎖定真相,那就沒什麼好猶豫的了
身為偵探,這點程度的謎題是難不倒你的。針對這起案件,我們來進行最後的推理:
- 關鍵線索:這題的核心在於公務員洩密罪(刑法第 132 條)。警察執行臨檢的「時間」與「地點」,在尚未執行前屬於應秘密的資訊。甲洩露消息的動機雖是為了報恩,而非收受賄賂,但該行為已實質損害國家執法的公正性,因此構成洩露國防以外秘密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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洩漏公務秘密罪
💡 公務員洩漏職務上應秘密之資訊,不論動機為何皆構成犯罪。
| 比較維度 | 洩漏國防以外秘密罪 | VS | 圖利罪 |
|---|---|---|---|
| 主觀要件 | 洩漏之故意 | — | 圖取非法利益之故意 |
| 是否須獲利 | 不以獲利為必要 | — | 須獲得財產上利益 |
| 行為客體 | 職務上應秘密之消息 | — | 法令規定之事務 |
💬洩密罪處罰單純洩漏資訊,圖利罪則強調違法令獲取不法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