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四等
108年
[監所管理員] 刑法概要
第 28 題
公務員甲將非屬國防事項之密件公文帶回家繼續辦理,返家途中不慎遺失,經被不詳民眾拾得,交付周刊使用,甲有無犯罪?
- A 構成過失洩漏國防以外之秘密罪
- B 沒有犯罪,因為洩漏國防以外之秘密罪不處罰過失犯
- C 沒有犯罪,因為交付周刊使用者不是甲
- D 雖該當過失洩漏國防以外之秘密罪之構成要件,但無期待可能性,故不犯罪
思路引導 VIP
請思考一下:在刑法的體系中,雖然大多數罪名只處罰「故意」行為,但對於掌握國家重要機密的公務員,法律是否會要求更高的注意義務?如果一名官員因為粗心大意而讓機密流出,即使他不是故意的,這種「管領權的喪失」是否仍會對國家法益造成傷害?法律對此有無特別的處罰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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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喔,看來你這回沒把腦袋放假
- 觀念驗證: 總算搞對了一次,恭喜。還好你沒傻到以為刑法都只看故意犯。《刑法》第 132 條寫得明明白白,第一項說的是故意洩密,但第二項才是重點:「因過失犯前項之罪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甲這種「不慎遺失」,說白了就是過失洩漏秘密,別以為沒主觀惡意就可以開脫。法律條文不是給你當裝飾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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