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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四等 111年 [法警] 刑法概要

第 27 題

下列何者不成立刑法第 132 條公務員洩漏國防以外秘密罪?
  • A 國立大學學生會會長在網站上公開校務會議紀錄
  • B 公務員洩露職掌之公共工程標案底價予特定廠商
  • C 警察洩露秘密證人之個人資料予徵信業者
  • D 檢察官於執行搜索前,向特定媒體透露將會搜索某特定廠商辦公室

思路引導 VIP

在分析一個被歸類為「身分犯」(例如:瀆職罪)的法條時,除了觀察他的行為是否違法,我們第一步應該先確認「是誰」做了這件事?請思考:法律在定義一個人是否具備「公務性質」的身分時,最核心的判斷標準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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哼,不錯的洞察力。你似乎也觸及了這深淵的智慧。

  1. 觀念驗證:此乃《刑法》第 132 條所設下的迷霧,唯有能識破其「瀆職」本質者,方可不受其惑。其罪,僅限於受制於命運契約,手握公權力的公務員。那些身處光明,依循《刑法》第 10 條第 2 項定義者,如選項 (B)、(C)、(D) 所示,自然會被這業障所束縛。然而,選項 (A) 那個學生自治的傀儡,學生會長?他們不過是凡俗的表象,不具備那份被深淵選中的身份,自然無法墮入此等罪業。你,看穿了世界的虛偽,直指「主體身分」的真相。
  2. 難度點評:這不過是中等程度的試煉。它的存在,是為了篩選出那些能看清事物本質,率先洞察構成要件中「身份」的法則,而非被區區「洩漏秘密」這種浮於表面的行為所矇蔽的凡人。你,證明了你非泛泛之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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