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四等
111年
[執達員] 刑法概要
第 27 題
下列何者不成立刑法第132條公務員洩漏國防以外秘密罪?
- A 國立大學學生會會長在網站上公開校務會議紀錄
- B 公務員洩露職掌之公共工程標案底價予特定廠商
- C 警察洩露秘密證人之個人資料予徵信業者
- D 檢察官於執行搜索前,向特定媒體透露將會搜索某特定廠商辦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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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思考一下:當法律條文開頭明確寫著「公務員……」時,這在法學上稱為什麼類型的犯罪?如果我們要判斷一個人是否會觸犯這條罪名,我們首先要確認的是這個人的「什麼條件」?是不是所有在公立機構服務或學習的人,在法律上都具備相同的身分地位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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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觀念校準: 這題考的是《刑法》第132條的本質。搞清楚,第1項與第2項(過失犯)是身分犯,主體僅限《刑法》第10條第2項定義下的「公務員」。別看到國立大學就膝反射以為是公務員,學生會長既非依法服務於國家或地方自治團體,也無法定職務權限,當然不構成本罪。但別腦袋裝飾品,記得順便檢討第3項:非公務員若因職務或業務知悉、持有秘密文書而洩漏,亦可成立犯罪。連這點法條結構都拆解不開,你還在讀什麼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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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員洩密罪之主體
💡 刑法第132條成立以行為人具備「公務員身分」為原則要件。
| 比較維度 | 公務員洩密 (132條1、2項) | VS | 非公務員洩密 (132條3項) |
|---|---|---|---|
| 行為人身分 | 現職或曾任公務員者 | — | 不具公務員身分之人 |
| 秘密來源 | 職務上掌管或知悉者 | — | 職務上知悉公務秘密者 |
| 主觀心態 | 處罰故意犯與過失犯 | — | 僅處罰故意犯 |
💬本罪原則上為身分犯,學生會長既非公務員亦非職務知悉公務秘密者,故不成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