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四等(書記官)
110年
[執達員] 刑法概要
第 35 題
甲未得同意而閱讀室友乙置於桌上之日記。甲之刑責為何?
- A 窺視他人非公開活動罪
- B 妨害書信秘密罪
- C 公然侮辱罪
- D 不成立犯罪
思路引導 VIP
在法律分析時,我們需要檢視法律條文規定的「行為方式」。請思考:如果一項罪名規定必須是針對「經過密封處理」的物品進行讀取,那麼對於「完全敞開、無須任何物理破壞就能直接看見」的文字內容,是否還能適用同樣的處罰條款?這對於維持法律的「明確性」有什麼重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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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業點評與解析 (哼,還算專業啦)
- 喔,不錯嘛:還以為你會被那些無聊的「道德感」牽著鼻子走,想不到竟然還記得要看法律構成要件。法學的核心素養?算是沾到邊了吧。
- 觀念驗證 (給點基本常識):這題無非就是考個罪刑法定原則的基本概念。刑法315條?封緘!315-1條?工具或設備!這日記呢,就大剌剌擺在桌上,連個信封都懶得黏,甲也沒搞什麼高科技偷拍。所以,它就是個民事糾紛,別什麼雞毛蒜皮的事都想往刑法上扯。記住,不符合構成要件,就不是刑事犯罪,懂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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