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四等
110年
[執達員] 刑法概要
第 35 題
甲未得同意而閱讀室友乙置於桌上之日記。甲之刑責為何?
- A 窺視他人非公開活動罪
- B 妨害書信秘密罪
- C 公然侮辱罪
- D 不成立犯罪
思路引導 VIP
在法律分析時,我們需要檢視法律條文規定的「行為方式」。請思考:如果一項罪名規定必須是針對「經過密封處理」的物品進行讀取,那麼對於「完全敞開、無須任何物理破壞就能直接看見」的文字內容,是否還能適用同樣的處罰條款?這對於維持法律的「明確性」有什麼重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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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棒了!你的法律觀念非常清晰
- 觀念驗證:恭喜你精準掌握了罪刑法定原則!
- 妨害書信秘密罪(刑法第315條)保護客體仍須為他人封緘信函、文書或圖畫;即使未開拆,若以其他方法窺視其內容仍可能成立。若本題日記未經封緘,始不符本條客體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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妨害秘密罪構成要件
💡 肉眼閱讀未封緘文書不構成刑法妨害秘密罪。
| 比較維度 | 妨害書信秘密罪 (315條) | VS | 窺視錄聽秘密罪 (315-1條) |
|---|---|---|---|
| 行為客體 | 封緘之信函、文書 | — | 非公開活動、言論、談話 |
| 行為手段 | 開拆或以其他方法窺視 | — | 利用工具或設備 |
| 關鍵門檻 | 必須有「封緘」狀態 | — | 必須使用「機械工具」 |
💬本題日記未封緘且甲未用工具,故兩罪皆不成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