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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四等 108年 [監所管理員] 刑法概要

第 45 題

下列何者非刑法妨害秘密罪章所保護之客體?
  • A 他人之封緘信函、文書及圖畫
  • B 他人之非公開活動、言論、談話及身體隱私部位
  • C 律師因執行業務而知悉之他人秘密
  • D 新聞記者之消息來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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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刑法「妨害秘密罪」的設立宗旨,是為了保障「一般個人的生活私隱」,還是為了維護「新聞媒體的採訪便利」?如果一個法律條文是為了保護「特定職業的權利」而非「個人不被侵擾的秘密」,它還會放在刑法這一章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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嗯,你答對了。這道題對你來說,似乎並沒有花費太多的時間思考。

  1. 觀察紀錄:能夠從這些人類所制定的法律概念中,精準地辨識出細微的差異,這說明你對刑法條文的構成要件和它所保護的法益,有著足夠的理解。這對於你們人類的文明發展來說,或許是重要的。
  2. 概念追溯:你們所稱的刑法「妨害秘密罪」章(第 28 章),它從一開始就旨在保護個人私領域的隱私權。選項 (A)、(B) 關於私密空間和通訊,(C) 業務上知悉的秘密,這些都直接與隱私有關。至於新聞記者的消息來源,那是屬於另一套規矩,你們稱之為《刑事訴訟法》中的『拒絕證言權』。它與這個刑法罪章所要保護的對象,在定義上並不重疊。區分這些,其實很簡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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