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四等
113年
[法院書記官] 刑法概要
第 24 題
下列行為,何者不該當於刑法竊聽竊錄罪中所謂「窺視、竊聽或竊錄他人非公開之活動、言論、談話或身體隱私部位」?
- A (A)在他人家中安裝竊聽器,錄下他人在家中之對話
- B (B)以錄音筆偷錄下立委候選人公開演說之內容
- C (C)在觀光飯店房間內安裝針孔攝影機,拍攝他人住宿時之活動
- D (D)在捷運站手扶梯上,將手機伸至女性乘客裙底,拍攝其裙下風光
思路引導 VIP
在判斷一個行為是否違法時,請試著思考:當事人在進行該項活動時,他是希望能「讓不特定大眾都能聽見或看見」,還是他有理由相信「該環境能確保他的隱私不外洩」呢?這兩種情境在法律上的保護程度會有何不同?
🤖
AI 詳解
AI 專屬家教
太棒了!你的法律觀念非常正確且清晰
- 觀念驗證: 刑法第 315-1 條「妨害秘密罪」的成立核心在於保護非公開的活動、言論、談話或隱私部位。選項 (B) 的核心關鍵在於公開演說,既然是公開發表的內容,行為人主觀上已無隱私期待,客觀上也不具備秘密性,因此不符合該罪「非公開」之要件。
▼ 還有更多解析內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