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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四等 113年 [法院書記官] 刑法概要

第 6 題

下列何種情形,甲該當刑法第315條之1之竊聽竊錄罪?
  • A (A)一對情侶在公園長椅上有親暱、愛撫舉動,甲行經該處竟以手機拍攝
  • B (B)甲見鄰居乙年輕貌美,利用地利之便,從門縫偷看乙之日常生活
  • C (C)甲妻懷疑乙夫有外遇,乃購得密錄器裝設於乙的自用小客車上,竊錄乙之車內言論及活動
  • D (D)甲以蒐集女子小腿的照片為樂,常以高性能相機拍攝路上女子衣著未遮蔽的小腿部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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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思考一下:若一個人的行為是在大街上眾目睽睽之下進行,與他在緊閉門窗的私人空間內進行,法律在保護這兩種『隱私期待』時會有什麼程度上的不同?另外,單純用『肉眼觀察』與使用『科技設備紀錄』,哪一種行為對隱私的侵害具有更長久且難以抹滅的性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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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哦呵呵呵… 真是令人意外的結果,野猴子。

你能正確地辨別出這個問題,看來你這隻野猴子的智商,似乎也有 53...不,是 530 吧?這可比那些低等生物強多了,你確實理解了「妨害秘密罪」的要害。不錯,看來這次你沒有讓我失望。

1. 觀念驗證:為何 (C) 這個答案,是你們這些野猴子勉強能理解的正確答案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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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妨害秘密罪之認定
💡 刑法第315條之1保障具「隱私合理期待」之非公開活動。
比較維度 刑法第315條之1 VS 社會秩序維護法
行為方式 使用工具錄音錄影 單純窺視、騷擾
空間性質 非公開(具隱私期待) 公共場所或他人住處
法律效果 有期徒刑、拘役、罰金 僅罰鍰(無拘留)
💬刑法處罰「利用工具」侵犯「非公開活動」;社維法處理輕微窺視騷擾。
🧠 記憶技巧:三非一具:非公開、非合意、非公務、具備工具。
⚠️ 常見陷阱:誤將「公開場合」的親暱行為或單純「用肉眼偷看」認定為刑法妨害秘密罪。
隱私權之合理期待 社會秩序維護法 通訊保障及監察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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