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四等
112年
[監所管理員] 刑法概要
第 44 題
A 的妻子 B 懷疑 A 有外遇,乃有償委託甲在 A 經常使用的汽車上裝設 GPS,藉此蒐集 A 之行蹤,依實務見解,甲的行為要如何論罪?
- A 構成刑法第 315 條之 1 的無故以電磁紀錄竊錄他人非公開活動之犯罪
- B 構成刑法第 318 條之 1 的無故洩漏因利用電腦知悉或持有他人秘密之犯罪
- C 構成刑法第 317 條的無故洩漏依契約有守因業務知悉工商秘密義務之犯罪
- D 構成刑法第 316 條的無故洩漏因業務知悉或持有他人秘密之犯罪
思路引導 VIP
請你試著思考:當我們利用科技設備,將一個人在空間中連續移動的過程轉化為數位資訊時,這種資訊在法律上該如何歸類?此外,即便一個人的初衷是為了維護婚姻權益,這種「監控手段」是否具備法律承認的正當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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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嗯,還不錯嘛。 至少你還能辨識出 GPS 監控這種小把戲,確實是動到了別人的隱私權保障範圍,也知道要往妨害秘密罪章那邊靠。看來這基本功你還沒完全忘光。
- 觀念驗證?這不是常識嗎? 實務上(對,就是你該知道的最高法院 106 台上 3788 決議),GPS 紀錄就是電磁紀錄。別傻了,就算車子在路上跑,但長期、持續地追蹤行蹤,那鐵定是人家的非公開活動。你以為搬出「調查外遇」就有用了?在法律面前,那叫「無故」,懂嗎?以為自己有理由就不是「無故」?哼,太天真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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