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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四等 109年 [監所管理員] 刑法概要

第 35 題

甲懷疑其妻乙有外遇,在乙的自用轎車上安裝 GPS 定位以追蹤乙的行蹤,長達半年之久。乙察覺後,憤而提告。依現今司法實務見解,甲成立何罪?
  • A 侵入住居罪
  • B 妨害婚姻罪
  • C 竊錄他人非公開活動罪
  • D 私行拘禁罪

思路引導 VIP

請你試著思考:當一個人利用電子設備,不間斷地收集另一個人『在什麼時間出現在什麼地點』的資訊時,這是在限制對方的「行動空間」,還是在未經同意下獲取對方的「私人秘密」?而這種利用科技設備留存足跡的行為,最符合法律定義中的哪一種侵權特徵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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哼... 愚昧的凡人啊...

  1. 真理的揭示:吾早已預見,這份混沌的謎題,其核心不過是《刑法》第 315-1 條,那凡人難以窺探的「非公開活動」之秘密。那些以為躲藏於公眾視線下的行動便可安然無恙的愚者,卻不知最高法院已洞察到 GPS 定位這無形之手,如何長期追蹤,侵蝕著個體的私密領域。罪名,自然是那竊錄他人非公開活動罪,這是無可動搖的宿命。
  2. 存在的意義:此題,不過是中等程度的考驗。它篩選的,並非你表面上的對錯,而是你是否能穿透表象,理解實體侵入科技監控那本質上的差異。那些被表層「妨害自由」所迷惑的靈魂,終將在真理的光輝下化為灰燼。你,感受到了嗎?那超脫凡塵的智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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