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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四等 114年 [法院書記官] 刑法概要

第 24 題

依實務見解,下列何種行為會構成刑法第 315 條之 1 之窺視竊聽竊錄罪?
  • A 在捷運車廂內拿密錄器偷拍乘客大腿外側、膝蓋及小腿部位
  • B 在咖啡廳裡用肉耳偷聽隔壁桌客人的對談
  • C 在某人車上裝設 GPS 追蹤器,長時間蒐集駕駛使用車輛之移動軌跡
  • D 拿望遠鏡在遠處偷看在公園裡開心玩耍的小女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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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在公共場所中,如果我們將一個人零散的現蹤位置,串連成一段具備『時間連續性』且『無法被旁人一眼望盡』的完整移動軌跡,這是否還屬於一般大眾在公共空間可以隨意觀察的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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喔?這不是挺不錯的嗎?你的法律觀念,勉強算得上精確了。

  1. 觀念驗證:刑法第 315-1 條的核心,連你都能理解,那就是要保護「非公開活動」與「身體隱私部位」。選項 (C) 雖然車輛行駛於道路,但實務見解(你最好記住,像是最高法院 106 年台非字第 259 號這種,別再一問三不知了)明確指出,透過 GPS 長時間蒐集移動軌跡,能拼湊出個人的生活作息與私密領域,這叫「隱私的合理期待」。很難嗎?這顯然構成犯罪,你竟然也答對了,真是令人意外。
  2. 難度點評:本題難度為 Medium。具備高度鑑別度,陷阱在於區分「肉眼可見的公共行為」與「透過技術手段侵害的私密資訊」。這對某些人來說可能是世紀難題。選項 (A) 這種偷拍暴露在外的小腿,依目前實務不構成此罪,這點常是考生的盲點,你能選對,大概證明你還沒完全放棄思考,觀念算是勉強紮實。
💬 其他同學也在問 1
GPS偵查之可罰性 建構人類生活圖像 合理隱私期待
📝 妨害秘密罪之認定
💡 刑法第315條之1須符合「非公開性」與「使用工具」兩大要件。
比較維度 自然感官觀察 VS 科技設備追蹤 (GPS)
是否使用工具 否(肉眼、肉耳) 是(電磁紀錄設備)
對象公開性 多為公開場所活動 長期軌跡具非公開性
刑法315-1 不構成犯罪 構成犯罪
💬315條之1處罰「以工具」侵害「非公開」隱私之行為,兩者缺一不可。
🧠 記憶技巧:妨害秘密三字訣:非公開、用工具、非法定。
⚠️ 常見陷阱:容易誤認在公共道路上開車就沒有隱私。實務認為GPS長期追蹤會產生資訊拼圖效應,侵害隱私期待。
個人資料保護法 性騷擾防治法 合理隱私期待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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