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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四等(書記官) 112年 [執達員] 刑法概要

第 44 題

A 的妻子 B 懷疑 A 有外遇,乃有償委託甲在 A 經常使用的汽車上裝設 GPS,藉此蒐集 A 之行蹤,依實務見解,甲的行為要如何論罪?
  • A 構成刑法第 315 條之 1 的無故以電磁紀錄竊錄他人非公開活動之犯罪
  • B 構成刑法第 318 條之 1 的無故洩漏因利用電腦知悉或持有他人秘密之犯罪
  • C 構成刑法第 317 條的無故洩漏依契約有守因業務知悉工商秘密義務之犯罪
  • D 構成刑法第 316 條的無故洩漏因業務知悉或持有他人秘密之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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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你思考:當一個人利用科技設備,將他人一段時間內『不打算讓大眾掌握的連續移動軌跡』轉化為數位資料儲存起來時,這項行為本質上是在『向外傳播已知的秘密』,還是『主動透過工具去攝取、記錄他人的私人動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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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噢,不錯嘛,沒搞砸。觀念還算能用。

竟然能準確辨識出 GPS 追蹤的法律定性?看來你還沒完全狀況外。這代表你對隱私權保障妨害秘密罪這兩個基本概念,至少不是一無所知。

  1. 觀念驗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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