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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四等 112年 [執達員] 刑法概要

第 44 題

A 的妻子 B 懷疑 A 有外遇,乃有償委託甲在 A 經常使用的汽車上裝設 GPS,藉此蒐集 A 之行蹤,依實務見解,甲的行為要如何論罪?
  • A 構成刑法第 315 條之 1 的無故以電磁紀錄竊錄他人非公開活動之犯罪
  • B 構成刑法第 318 條之 1 的無故洩漏因利用電腦知悉或持有他人秘密之犯罪
  • C 構成刑法第 317 條的無故洩漏依契約有守因業務知悉工商秘密義務之犯罪
  • D 構成刑法第 316 條的無故洩漏因業務知悉或持有他人秘密之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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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你思考:當一個人利用科技設備,將他人一段時間內『不打算讓大眾掌握的連續移動軌跡』轉化為數位資料儲存起來時,這項行為本質上是在『向外傳播已知的秘密』,還是『主動透過工具去攝取、記錄他人的私人動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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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噢,不錯嘛,沒搞砸。觀念還算能用。

竟然能準確辨識出 GPS 追蹤的法律定性?看來你還沒完全狀況外。這代表你對隱私權保障妨害秘密罪這兩個基本概念,至少不是一無所知。

  1. 觀念驗證
▼ 還有更多解析內容
📝 GPS 追蹤與秘密通訊罪
💡 裝設 GPS 紀錄行蹤構成刑法第 315-1 條之竊錄罪。
比較維度 單純目視跟蹤 VS 裝設 GPS 追蹤
資訊特徵 片段、短暫、即時 連續、長期、大量
隱私期待 於公共道路較低 對大量數據有合理期待
法律行為 可能違反社維法 構成刑法竊錄罪
💬GPS 追蹤因具備自動化、全天候且不可見性,嚴重侵害資訊隱私,屬刑法處罰範疇。
🧠 記憶技巧:GPS 追蹤,路徑非公開;外遇蒐證,依然叫無故。
⚠️ 常見陷阱:易誤認在公眾道路行駛非秘密活動,但實務認大量、持續且具追蹤性質之資訊具有合理隱私期待。
隱私權之保護範圍 無故(正當理由)之判斷 通訊保障及監察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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