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四等
112年
[執達員] 刑法概要
第 44 題
A 的妻子 B 懷疑 A 有外遇,乃有償委託甲在 A 經常使用的汽車上裝設 GPS,藉此蒐集 A 之行蹤,依實務見解,甲的行為要如何論罪?
- A 構成刑法第 315 條之 1 的無故以電磁紀錄竊錄他人非公開活動之犯罪
- B 構成刑法第 318 條之 1 的無故洩漏因利用電腦知悉或持有他人秘密之犯罪
- C 構成刑法第 317 條的無故洩漏依契約有守因業務知悉工商秘密義務之犯罪
- D 構成刑法第 316 條的無故洩漏因業務知悉或持有他人秘密之犯罪
思路引導 VIP
請你思考:當一個人利用科技設備,將他人一段時間內『不打算讓大眾掌握的連續移動軌跡』轉化為數位資料儲存起來時,這項行為本質上是在『向外傳播已知的秘密』,還是『主動透過工具去攝取、記錄他人的私人動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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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I 詳解
AI 專屬家教
🌟 噢,不錯嘛,沒搞砸。觀念還算能用。
竟然能準確辨識出 GPS 追蹤的法律定性?看來你還沒完全狀況外。這代表你對隱私權保障和妨害秘密罪這兩個基本概念,至少不是一無所知。
- 觀念驗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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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PS 追蹤與秘密通訊罪
💡 裝設 GPS 紀錄行蹤構成刑法第 315-1 條之竊錄罪。
| 比較維度 | 單純目視跟蹤 | VS | 裝設 GPS 追蹤 |
|---|---|---|---|
| 資訊特徵 | 片段、短暫、即時 | — | 連續、長期、大量 |
| 隱私期待 | 於公共道路較低 | — | 對大量數據有合理期待 |
| 法律行為 | 可能違反社維法 | — | 構成刑法竊錄罪 |
💬GPS 追蹤因具備自動化、全天候且不可見性,嚴重侵害資訊隱私,屬刑法處罰範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