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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四等 109年 [法警] 刑法概要

第 35 題

甲懷疑其妻乙有外遇,在乙的自用轎車上安裝GPS定位以追蹤乙的行蹤,長達半年之久。乙察覺後,憤而提告。依現今司法實務見解,甲成立何罪?
  • A 侵入住居罪
  • B 妨害婚姻罪
  • C 竊錄他人非公開活動罪
  • D 私行拘禁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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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當一個人的「位置資訊」被他人利用科技設備長期、祕密地蒐集與記錄時,這主要是在侵害其身體移動的「自由」,還是在窺探其不願被他人掌握的「生活私密規律」?在法律分類中,哪一種權利最能對應這種「不被窺視、不被記錄行蹤」的需求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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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觀念驗證: 恭喜你答對了!本題的核心在於刑法第 315-1 條(妨害秘密罪)。雖然車輛行駛於道路上,但個人的「行蹤資訊」在法律實務中被認定為非公開活動。甲未經同意,利用 GPS 長期、持續地蒐集乙的地理位置資訊,這屬於以電磁紀錄工具竊錄他人不欲公開的私密資訊,因此構成竊錄他人非公開活動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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