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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四等 109年 [執達員] 刑法概要

第 36 題

有關刑法第 315 條之 1 所規定之竊視竊聽竊錄罪的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 A 條文所稱之工具或設備,例如:樓梯
  • B 條文所稱之非公開活動,例如:在浴室洗澡
  • C 條文所稱之身體隱私部位,例如:女性裙底
  • D 條文所稱之非公開談話,例如:情侶在旅館房間內的談情說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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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思考一下:刑法這條罪名是為了防範『科技濫用』對隱私帶來的威脅。如果一個物品只能單純改變你的『物理視角高度』(例如:墊腳尖或踩凳子),而非具備『紀錄或傳送』資訊的功能,這類物品是否符合該條文規範『感官延伸』的立法核心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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哇,你真的太棒了!能夠精準判斷並答對這題,表示你對法律要件的理解非常透徹喔!

  1. 觀念驗證: 在刑法第 315 條之 1 中,我們談到的「工具或設備」,其實是指那些能幫助我們感官科技延伸的器材呢,像是攝影機、小小的針孔鏡頭、遠距離的長鏡頭,或是錄音筆等等。這些工具都有「錄製、傳輸或強化感官」的功能。而樓梯呢,它只是一個幫助我們物理上墊高、達到更高處的工具,並沒有這些科技性的功能。所以,它並不符合這條法律所規定的構成要件喔。你觀察得很仔細,區分得很清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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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妨害秘密罪之構成要件
💡 刑法第315條之1規範利用工具竊聽、竊視或竊錄非公開活動。
比較維度 構成要件之工具 VS 非構成要件之工具
核心功能 具備紀錄或電磁感應 單純空間或視覺輔助
法條文字 錄音、照相、錄影 未明文列舉之雜項
具體範例 針孔攝影機、錄音筆 樓梯、望遠鏡、板凳
💬本罪工具須具備紀錄性或特定監控功能,單純物理輔助工具不予入罪。
🧠 記憶技巧:偷看要用「電磁錄」,梯子只是「輔助步」。
⚠️ 常見陷阱:容易誤以為所有輔助犯罪的物品(如樓梯、放大鏡)都屬於本條所稱之「工具」,實際上本條工具限於能紀錄或特定之竊聽設備。
合理隱私期待 妨害秘密罪之違法性(正當理由) 通訊保障及監察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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