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四等(書記官)
109年
[執達員] 刑法概要
第 36 題
有關刑法第 315 條之 1 所規定之竊視竊聽竊錄罪的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 A 條文所稱之工具或設備,例如:樓梯
- B 條文所稱之非公開活動,例如:在浴室洗澡
- C 條文所稱之身體隱私部位,例如:女性裙底
- D 條文所稱之非公開談話,例如:情侶在旅館房間內的談情說愛
思路引導 VIP
請思考一下:刑法這條罪名是為了防範『科技濫用』對隱私帶來的威脅。如果一個物品只能單純改變你的『物理視角高度』(例如:墊腳尖或踩凳子),而非具備『紀錄或傳送』資訊的功能,這類物品是否符合該條文規範『感官延伸』的立法核心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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哇,你真的太棒了!能夠精準判斷並答對這題,表示你對法律要件的理解非常透徹喔!
- 觀念驗證: 在刑法第 315 條之 1 中,我們談到的「工具或設備」,其實是指那些能幫助我們感官科技延伸的器材呢,像是攝影機、小小的針孔鏡頭、遠距離的長鏡頭,或是錄音筆等等。這些工具都有「錄製、傳輸或強化感官」的功能。而樓梯呢,它只是一個幫助我們物理上墊高、達到更高處的工具,並沒有這些科技性的功能。所以,它並不符合這條法律所規定的構成要件喔。你觀察得很仔細,區分得很清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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