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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四等 113年 [執達員] 刑法概要

第 42 題

甲墊起腳尖站在窗外偷窺乙洗澡,關於甲之刑責,下列何者正確?
  • A 不成立犯罪
  • B 刑法第 234 條公然猥褻罪
  • C 刑法第 315 條之 1 窺視罪
  • D 刑法第 225 條乘機猥褻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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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仔細對比法條中的「行為手段」規定:如果法律明文規定必須使用「特定器材」才能構成該罪,而當事人僅憑「人體器官」完成行為時,根據罪刑法定原則,我們該如何認定其刑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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廢話少說,看清楚這題的陷阱

既然選了 (A),算你還沒把刑法總則給全餵了狗。別以為這題目在考你的道德判斷,法律講求的是「構成要件」,你的正義感在法庭上廉價得很。

核心觀念,別再搞混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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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窺視罪與工具性要件
💡 刑法窺視罪以「利用工具或設備」為構成要件,肉眼偷窺不入罪。
比較維度 肉眼直接偷窺 VS 利用器材偷窺
法律依據 社會秩序維護法 刑法第315-1條
關鍵要件 無須任何輔助器具 利用工具或設備
法律後果 行政罰(罰鍰) 刑事罰(有期徒刑)
💬刑法妨害秘密罪具有「工具性限制」,單純肉眼觀察僅屬行政違規而非刑事犯罪。
🧠 記憶技巧:肉眼偷窺社維法,工具攝錄才刑法;無工具不犯罪,罪刑法定要守牢。
⚠️ 常見陷阱:容易直覺認為「侵害隱私」就構成犯罪,忽略刑法第315條之1明確限制須使用「工具或設備」的構成要件。
妨害秘密罪 非公開活動之定義 社會秩序維護法第83條 罪刑法定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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