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四等
109年
[執達員] 刑法概要
第 35 題
甲懷疑其妻乙有外遇,在乙的自用轎車上安裝 GPS 定位以追蹤乙的行蹤,長達半年之久。乙察覺後,憤而
提告。依現今司法實務見解,甲成立何罪?
提告。依現今司法實務見解,甲成立何罪?
- A 侵入住居罪
- B 妨害婚姻罪
- C 竊錄他人非公開活動罪
- D 私行拘禁罪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當一個人在公共道路上活動時,雖然當下的位置是公開的,但如果有人利用科技工具,將他這半年來『每一分每一秒的移動點位』串聯起來形成一份完整的行跡紀錄,這種『資訊的集合』是否還屬於他人可以隨意知悉的公開資訊?法律應該保護這種不被系統性追蹤的權利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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哼,不錯嘛,終於開竅了?
- 觀念驗證:噢,終於有個清醒的了。沒錯,這題的重點就是隱私權,連這都想不到,我看你的法感也差不多了。最高法院判決都寫得明明白白了(106 年度台上字第 3788 號),在公共道路上就活該被持續監控?別傻了。甲那種用 GPS 長期追蹤的行為,就是利用工具監控他人非公開活動,直接踩到《刑法》第 315-1 條第 2 款的紅線,這麼簡單的事還需要我多解釋嗎?
- 難度點評:這題?Medium。說實在的,這根本就是送分題。就看你能不能搞清楚「公共空間」和「受保護的隱私軌跡」的差別。要是你還在想什麼「妨害婚姻」這種八點檔劇情,那你的法律程度還有得磨。這種基本的實務判斷都做不出來,將來怎麼混?
GPS 追蹤與妨害秘密罪
💡 以 GPS 追蹤他人車輛行蹤,構成刑法第 315-1 條竊錄他人非公開活動罪。
| 比較維度 | 肉眼跟蹤 (公開道路) | VS | GPS 定位追蹤 |
|---|---|---|---|
| 資訊特徵 | 單點、片段行蹤 | — | 連續、大量資訊累積 |
| 使用手段 | 自然感官 | — | 科技設備/電磁紀錄 |
| 隱私期待 | 較低 | — | 對行蹤流動有掌控權 |
| 法條適用 | 通常不構成犯罪 | — | 刑法第315-1條第2款 |
💬GPS追蹤具備「長期、持續、精準」特性,即便在公共空間亦屬侵害非公開活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