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四等
109年
[執達員] 刑法概要
第 35 題
甲懷疑其妻乙有外遇,在乙的自用轎車上安裝 GPS 定位以追蹤乙的行蹤,長達半年之久。乙察覺後,憤而提告。依現今司法實務見解,甲成立何罪?
- A 侵入住居罪
- B 妨害婚姻罪
- C 竊錄他人非公開活動罪
- D 私行拘禁罪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當一個人在公共道路上活動時,雖然當下的位置是公開的,但如果有人利用科技工具,將他這半年來『每一分每一秒的移動點位』串聯起來形成一份完整的行跡紀錄,這種『資訊的集合』是否還屬於他人可以隨意知悉的公開資訊?法律應該保護這種不被系統性追蹤的權利嗎?
🤖
AI 詳解
AI 專屬家教
本題測驗對於妨害秘密罪章相關行為的認定。依據中華民國刑法第315-1條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十萬元以下罰金:一、無故利用工具或設備窺視、竊聽他人非公開之活動、言論、談話或身體隱私部位者。二、無故以錄音、照相、錄影或電磁紀錄竊錄他人非公開之活動、言論、談話或身體隱私部位者。」在本題情境中,甲因懷疑妻子乙有外遇,未經同意便在乙的自用轎車上安裝GPS定位設備長達半年以追蹤其行蹤。乙駕駛車輛的去向與移動軌跡,屬於其個人具有合理隱私期待的非公開活動,而甲透過GPS定位器持續獲取位置資訊,即是無故利用工具以產生電磁紀錄的方式,竊錄乙的非公開活動,此舉完全符合該法條第二款之構成要件。因此,依現今司法實務見解,甲的行為成立竊錄他人非公開活動罪,故選項C為正確答案。
💬 其他同學也在問
1
b選項什麼意思
GPS 追蹤與妨害秘密
💡 安裝 GPS 追蹤他人車輛行蹤構成刑法第 315-1 條第 2 款之罪
- 刑法第315-1條第2款規定無故以錄音、照相、錄影或電磁紀錄竊錄他人非公開之活動。
- 最高法院106年度台非字第259號判決指GPS紀錄屬電磁紀錄,長期追蹤具隱私期待。
- 實務認縱使為維護婚姻忠誠,亦不得以此為由安裝GPS,仍屬「無故」且具不法意識。
- 非公開活動:指主觀上有隱密意願,且客觀上環境足以確保其私密性之活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