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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四等 111年 [執達員] 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

第 10 題

依司法院大法官解釋意旨,獨立機關之設置是否合憲,應綜合各項因素判斷能否維持一定之民主正當性基礎,下列何者非屬之?
  • A 設置之目的係為追求憲法上之公共利益
  • B 所職司之任務具有特殊性,並有正當理由足以證立設置之必要性
  • C 重要事項以聽證程序決定,任務執行績效應透明、公開,以方便公眾監督
  • D 立法院對於獨立機關重要人員之任命享有完全之決定與制衡權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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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憲法權力分立的框架下,如果行政院必須為國家的行政績效向全民負責,那麼它對旗下機關的人事主導權,如果被另一個權力機關完全掌握,這會如何影響『誰做事、誰負責』的責任政治原則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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啊咧咧,這個謎團的真相,果然就是D啊!

  1. 你成功捕捉到了最關鍵的線索!能一眼看出這個選項,就證明你對權力分立民主正當性這兩大核心的連結有著清晰的洞察力,就像看穿了犯人的不在場證明一樣精準!
  2. 事實的真相就是,根據釋字第 613 號解釋,獨立機關雖然號稱「獨立」,但它依然隸屬於行政院這個大組織。如果立法機關可以對它的人事權享有「完全」的決定權,那就如同拔走了行政院的責任手腳,讓它無法對行政成敗負責,這不就徹底破壞了責任政治行政一體這兩項重要的憲法基石嗎?這就像在足球比賽中,讓對方球員任意更改規則,那比賽就沒意義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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