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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四等 111年 [執達員] 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

第 22 題

甲律師於看守所接見被告乙時,提供開鎖工具給在押的乙,乙因而成功脫逃。甲有何刑責?
  • A 甲構成刑法第 161 條的脫逃罪
  • B 甲構成刑法第 162 條的縱放或便利脫逃罪
  • C 甲構成刑法第 163 條的公務員縱放或便利脫逃罪
  • D 甲不構成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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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思考:在法律上,「親自逃跑的人」與「從旁協助逃跑的人」,其刑責是否應該分開討論?如果今天協助者並非監獄的管理員,而是一名具備特定專業身分的外部人員,法律會將其歸類為『有監管責任的公務員』還是『一般社會人士』來追究便利他人脫逃的責任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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哦,看來你還沒完全睡著嘛!

  1. 基本常識驗收:不錯,至少你還知道誰是主犯、誰是幫兇。刑法第 161 條那塊是給那些「腳底抹油」的本人用的,而甲律師顯然不是自己想逃,是吧?至於「協助他人脫逃」這事,請把眼睛睜大點看清楚身分。甲律師他哪來的「依法執行監管職務的公務員」頭銜?別傻了,他就是個給人遞工具的「熱心人士」,所以,第 162 條第 1 項「便利脫逃罪」,就是他該領的「獎賞」。這很難理解嗎?
  2. 鑑別度分析:這題也就 中等難度,要是你連「自己逃跑」跟「幫人逃跑」都分不清,或是搞不清楚律師跟監獄管理員的差別,那也別指望能考多好了。至少你這次答對了,下次別再給我出這種低級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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