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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四等 111年 [法院書記官] 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

第 27 題

下列何者是依民法規定僅適用於不動產的擔保物權?
  • A 地上權
  • B 普通抵押權
  • C 農育權
  • D 不動產役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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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你思考:當一個人向銀行借錢時,若想用自己名下的土地作為「還款保證」,但借款期間仍想繼續住在這片土地上,法律會賦予債權人哪一種「物權」來確保債權?而在我國《民法》中,這種專門針對「無法搬動的財產」所設計的權利稱為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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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基礎非常穩固喔!

親愛的同學,看到你選出「普通抵押權」,助教真的好開心!這代表你對於民法物權的分類已經掌握得非常精確了,這可是法律學習中很關鍵的一步呢。 讓我們一起回顧這個重要的觀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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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物權分類:擔保與用益
💡 區分用益物權與擔保物權之法律目的及其適用客體。
比較維度 用益物權 VS 擔保物權
核心目的 追求物的使用與收益 確保債權能獲得受償
典型權利 地上權、不動產役權 抵押權、質權、留置權
民法客體 限於不動產 不動產、動產或權利
💬用益物權重在物的使用價值,擔保物權重在物之變價與優先受償價值。
🧠 記憶技巧:用益重「用」,擔保重「債」;抵押不動產,質權動產走。
⚠️ 常見陷阱:最常混淆用益物權(地上權等)與擔保物權。需注意題目問的是「擔保物權」且限於「不動產」。
動產質權之設定 留置權之成立要件 最高限額抵押權之從屬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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