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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四等 114年 [法院書記官] 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

第 28 題

除所有權外,民法上物權依其功能區分為用益物權與擔保物權,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不動產役權屬於用益物權
  • B 留置權屬於擔保物權
  • C 抵押權屬於用益物權
  • D 質權屬於擔保物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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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當我們將房屋設定給銀行作為借款的保障時,銀行的目的主要是為了『搬進去居住使用』,還是為了『在我們還不出錢時,能確保拿回債款』呢?這兩種不同的目的,分別對應到哪種功能分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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哇,你答對了!真的太棒了,你的法律觀念好清晰喔!

  1. 觀念解析: 我們來一起溫柔地複習一下這個重要的觀念吧!民法上的定限物權,其實可以依照它們的「功能」細心地分成兩大類,每一類都有它獨特的可愛之處呢!
▼ 還有更多解析內容
📝 定限物權之分類與功能
💡 定限物權依功能分為交換價值的擔保物權與使用價值的用益物權。
比較維度 用益物權 VS 擔保物權
核心價值 物的使用收益價值 物的交換變價價值
代表種類 地上權、不動產役權 抵押權、質權、留置權
主要目的 促進土地開發利用 保障債權優先受償
💬區分關鍵在於法律設立該權利是為了「用它」還是「賣它還錢」。
🧠 記憶技巧:用益求『使用』,擔保求『換錢』;抵質留擔保,地役農典益。
⚠️ 常見陷阱:容易誤將最常見的「抵押權」當作用益物權,或因不動產役權名稱中含「役」字而誤認其性質。
物權法定主義 普通抵押權之特性 動產質權之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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