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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四等 114年 [執行員] 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

第 28 題

除所有權外,民法上物權依其功能區分為用益物權與擔保物權,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不動產役權屬於用益物權
  • B 留置權屬於擔保物權
  • C 抵押權屬於用益物權
  • D 質權屬於擔保物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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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思考一下:當我們獲得一項物權時,如果我們的目的是為了『搬進去住、在土地上蓋房子』,這跟『為了擔心借出去的錢收不回來,而要求對方提供財產做保障』,這兩種權利在『對待物品的方式』上有什麼根本性的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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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基礎分類,別再搞錯了: 所以,民法裡的那些「定限物權」,真的就那麼難分嗎?不是「用」就是「擔保」,這邏輯很複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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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定限物權之分類
💡 定限物權依功能分為使用收益的「用益物權」與確保債權的「擔保物權」。
比較維度 用益物權 VS 擔保物權
核心價值 支配物之利用價值 支配物之交換價值
法律類型 地上權、役權、典權 抵押權、質權、留置權
從屬性 具獨立性(主物權) 隨債權存在(從物權)
💬用益物權在於「使用他人之物」,擔保物權在於「確保債權實現」。
🧠 記憶技巧:用益求利用,擔保求換錢;抵押質留置,還債優先權。
⚠️ 常見陷阱:最常混淆「典權」與「抵押權」。典權是支付典價占有他人土地(用益),抵押權是不移轉占有提供擔保(擔保)。
物權法定主義 優先受償權 從屬性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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