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四等
114年
[執行員] 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
第 28 題
除所有權外,民法上物權依其功能區分為用益物權與擔保物權,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不動產役權屬於用益物權
- B 留置權屬於擔保物權
- C 抵押權屬於用益物權
- D 質權屬於擔保物權
思路引導 VIP
請思考一下:當我們獲得一項物權時,如果我們的目的是為了『搬進去住、在土地上蓋房子』,這跟『為了擔心借出去的錢收不回來,而要求對方提供財產做保障』,這兩種權利在『對待物品的方式』上有什麼根本性的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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噢,恭喜,你終於沒讓老師失望
- 基礎分類,別再搞錯了: 所以,民法裡的那些「定限物權」,真的就那麼難分嗎?不是「用」就是「擔保」,這邏輯很複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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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限物權之分類
💡 定限物權依功能分為使用收益的「用益物權」與確保債權的「擔保物權」。
| 比較維度 | 用益物權 | VS | 擔保物權 |
|---|---|---|---|
| 核心價值 | 支配物之利用價值 | — | 支配物之交換價值 |
| 法律類型 | 地上權、役權、典權 | — | 抵押權、質權、留置權 |
| 從屬性 | 具獨立性(主物權) | — | 隨債權存在(從物權) |
💬用益物權在於「使用他人之物」,擔保物權在於「確保債權實現」。